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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下乡”的另类解读

  “法”字含义甚广,就是写一本书也写不完,所以我只就“送法下乡”之中的“法”字作一个解释,这里的“法”即为国家法(法的一个分类,法可以分为国家法与民间法),这种法也就是国家制定的或是认可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比如有杀人行为,可能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这里的“刑法”就是国家法,有借贷行为,就要适用民法, 这里的“民法”也是国家法,这种国家法意为只要您是在国家所辖区域内,除特殊情况下(比如少数民族地区、港、澳、台等),皆是可以适用的。也就是说也包括在乡土间发生的一些行为比如我刚才提到杀人、借贷行为等等。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乡土间若真的发生了类似的行为有时并不是依靠这种国家法来解决的问题,乡民之间有自己的一套解决方式(这种解决方式可称之为民间法),通过这种方式,乡土间的秩序依然保持良好抑或者更甚于适用这种国家法,比如我曾经在去年10月份在鲁西南的一个小周庄作了个调查(4),那个地方10年间没有打一例官司,全是乡民自己来解决所产生的问题,那么这种秩序你又能说不好抑或必须把所谓的国家法送下来以保持乡土秩序才好吗?
  “下”字可谓正应了我对于“送”字的解释,(其实可以和“送”字放在一起解释的。我这把这个字拿出来单独解释是为强调这个“下”字而已,而解释之内容基本上和送字一起解释的。)这里的“下”字可理解为“到”字,即把法送到乡土的问题,我以为这里的“下”字即“到”字有两个层面上的意义,一个是形式层面的,一个是实质层面的上的。形式上的“到”即谓只是从形式上把法送到了乡民手中,而至于乡民是否从心底接受在所不问;而实质上的“到”即谓乡民不但从形式上接受了,而且从内心深处也接受了“法”且处于乡土间纠纷时依所送的“法”行事。目前我们对于“送法下乡”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形式上的“到”,而实际上又如何呢?来自于这方面的研究抑或报告很少,我想这是以后要侧重研究的一个问题,我们不能只是仅满足于有这样的一个形式,我们要从实质上即真正的把法送到乡民手里。
  “乡”字即谓“乡土”,最早这个词是费孝通老先生在《乡土中国》里提出来的,在乡土中国中,所谓的乡土即是农村而已,而现在又有贺雪峰教授写了一本书,名为《新乡土中国》,大意也是农村这个范围,当然只是现在的“新农村”而已,其实还是关于农村的问题。所以看起来乡土二字几乎是没有争论的,当然具体的范围仍需要界定,虽然这个界定的过程是相当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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