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的困境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策略还在不断建设中,要实现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仍然存在许多困境,只有把这些困境克服了,才能真正使调解成为行政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方式,才能真正定纷止争。就笔者看来,主要有以下一些困境:
(一)司法独立性不强。在很长的一段时期里,包括现在,我国一直都没有司法独立的传统,司法与行政不分是我国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特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这样,行政权力的高权性,使得行政相对人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尽管行政相对人鼓起勇气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也未必能真正得到法院的公正判决,因为法院其与行政机关在表面上是独立了,但实质上在很多方面仍然受到行政机关的牵制,经常受到干涉,独立难度很大,这就无形中会给法院的一些调解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使得平等的调解完全变成无理的调解,从而导致矛盾冲突的激化,这是与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的初衷相悖离的。
(二)监督力度不够。我国奉行的是公开审判原则,其本意在于实现社会群体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保证法庭审判活动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但是法院调解一般采取的自愿原则,通过庭前、中及后等多种方式进行,不能充分保证公开原则的实现,而行政诉讼由于其本身的特性,即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关,对调解的监督就显得更为重要,但就我国目前来说,在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还没有一个很有效的机制,就更不要说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了。另一个方面,由于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的,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地选择和组合程序,从而使得程序法对法官的监督大打折扣,这样一来,法院在调解基础上所作出的裁判就很难令人信服了,尤其是对于败诉方来说。
(三)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尽管我国自建国以来不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但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由此形成的厌诉心理异常强大,特别是行政诉讼,所以法院设立的行政庭也就成了名副其实的 “冷衙门”,一年难得碰到几个案子,这一方面是慑于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敢与行政机关斗,也就是“民不能与官斗”;另一方面是群众对法院不了解,不相信法院,从而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习惯了委曲求全。但这归根到底就是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那些陈旧的观念还留存在群众脑中,如“官官相互”等。因此,即使行政诉讼中适用了调解,对于那些缺乏法律意识的群众来说,他们还是不会轻易地就“告官”,即使“告官”了,也不会轻易相信法院在调解基础上作出的裁判。
四、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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