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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的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的思考


梁娟萍 肖文丰


【摘要】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这既体现了我国行政职权的不可处分性,也体现了国家权利的权威性,不可否认,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作用。然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审判实践和理论界纷纷对该规定产生了异议,提出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意见。对此,笔者甚为赞同,在本文中,从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现实性、实效性论证笔者的观点,并从当前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现状,提出规范调解的举措。
【关键词】行政诉讼  调解  现实性  实效性
【全文】
  俗话说: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自古以来,在民间最直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就是调解,不论矛盾纠纷双方主体是何等身份。不过民间调解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为了更为有效地平衡各方面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国家实施司法调解并不断完善,使调解意识作为新时期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回顾我国司法调解的历史,可以看到,建国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内部纠纷,并在建国初期得到发展,在民事诉讼实施前的时间里,调解是审理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而在随后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不断规范我国调解制度,使调解制度焕发了新的活力和生机,起到了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不过这些都是在民事审判中,关于行政审判,则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对此,笔者认为不妥,行政诉讼调解与民事诉讼调解在实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两者都具有诉讼法和实体法上的行为的双重属性,既然民事诉讼能适用调解,那么行政诉讼适用调解也在法理和情理只中,并且从最终目的来看,行政诉讼适用调解是必要的,是顺应司法为民的历史要求,对于我国当前构建和谐平安社会也是十分有利的。因此,笔者认为,调解的适用范围应该扩大范围到行政诉讼中,并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
  一、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现实性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案件较以往相应增多,其所涉及到的关系利益较以往更为复杂,案件难度程度就更是如此,这对于一直以来“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提出了挑战,因此,就当前行政诉讼的现状来看,要想更好地处理行政案件中双方主体的利益冲突, 化解矛盾纠纷,必须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这既是审判实践的需要的,也是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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