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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就其具有一般商品属性的网络财虚拟财产而言,其受到法律保护是理所应当的,但其商品的价值如何确定衡量呢?因为在侵财违法中全部会涉及到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本身只是一种数字信息,没有经济价值,但因其取得通过了一事实上的货币交换形式、时间和精力得来的,从某某种程度上说,应当算是一种劳动所得。那么说,财产的价值能否根据取得时的价值确定其自身价值?应该说合理的,但却是不可行的,我们购买虚拟财产的方式是不同的,用真金白银、虚拟货币、互易等等,渠道的多样式,决定我们只能按照侵财时的价值来衡量标的的价值。但不同的虚拟财产的价值和游戏的本身性质、运营情况,运营商的成本密切相关,很难确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我们根据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观点,权利人面临的是举证难的问题,网上注册资料的真实性较差,受害人要证明自己是网络中的某某,又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网络中的某某某,所有的相关诉讼法律地位很难确认。目前,没有一个法律认可的机构能够对一个虚拟财产的价值做出准确的评估,也就是说赔多少、如何定性仍然是不可确定的糊涂帐。法律既使是认同了你的权利,却缺少法律依据来维护你的权利。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经济也以其独特的经济方式迅速发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我国立法机关干部需要解决的事情,以促进新的经济形式的发展,目前,网上取证的最主要的方式是通过公证的方式,但公正是一咱麻烦事,同时成本较高,而且无法与二十四小时的网络保持同步,因而采取公证的方式对立法者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目前还没有简便经济并有效的取证方式,我们承认一点,网络世界的出现对现在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巨大的挑战,现在的立法体系都是针对现实生活的,当现实的侵权案件涉及到虚拟的网络空间时,我们的法律就显得苍白无力。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于现实有一定的滞后性,立法是一件复杂长期的工作,法律体系完善也不是短期内能够完成的。法律肯定虚拟财产存在一般商品的性质,我们就应当有相应的立法保护,笔者认为,可以在网络设立一个法律认可的第三方,作为中间人保存商家或是网民的交易资料或请求保存了的信息。电子证据所以能作为证据,也就是因能够被有形固定在相关的载体上,也就是说要能够证明网络何在的数据是未经过任何删改的状态,这种电子证据就能作为法律所认可的证据,中间人的设立,在需要时提交给司法机关作为原始数据使用,这样网民虚拟财产可以得到充分保护,当自己的网财受到侵犯的时候,带着自己的证明材料可以向中间人提出申请(类似现在QQ密码保护),无论是谁侵犯了他人的财产,经过权利人的申请都可以将侵犯的标的物轻松的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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