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孙永石 朱义全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损害赔偿  保护
【全文】
  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2005年7月6日深圳市某派出所接到腾讯公司报警,自然保护区有人非法盗取QQ号码贩卖盈利,警方根据报案材料将网络黑客曾某和杨某抓获,二人交待利用技术手段盗取QQ号三百多个,两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类似的案例在其它的省市曾经发生过,在网络游戏中自己辛辛苦苦得到的Q币、宝物或是ID被盗,有的在原自己的信息中透露,如要回自己的ID,要用数额不等的现金来赎回。在以往我们国这的法律所保护的都是现实意义上的有形财产,法律对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却没有相关的规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在网络犯罪上的滞后性已经明显体现出来。
  QQ号码和网络游戏是网民花费了不少精力和金钱和到的,里面记载着自己来之不易的虚拟财产或个人信息,这种虚拟财产算不算我国法律规定的私有财产?
  有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完全是无形的,它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作为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种中积累的武器装备没有任何的经济意义,其表现形式为数据,这些数据在电脑游戏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是起到某种作用,此时游戏价值本身才能体现出来,除了满足自己的心理没有任何的意义,对于不上网的人来说,没有任何的使用价值。法律所保护的是现实世界的财物,如果将法律应用在网络游戏中,就显得不太妥当,游戏本身就已界定了自身的责任虚无性,比如游戏中的暴力情节如果都绳之以法显然是荒谬的。但如果法律能够确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制度,实际上也很难操作,网络财产的经济犯罪很难取证,难以查找罪犯,因为在黑客对你的网络财产“公然”进行盗窃的时候,有着空间和地域的不确定性,除了一个不为人所很了解的ID外,你清楚对方的任何情况,如果法律对网络财产保护过于复杂,对于殃在的警力来说,以难以监管的,执法成本过高都将网络财产的保护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以及民法的规定,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这里的财产包括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而网络财产属于无形财产中的一种,当然的要受我国法律保护,当其受到不法侵犯的时候,被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公安机关介入立案调查,从法理上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虚拟财产已经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因为虚拟财产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趋势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更可以用自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上网的过种中获得。无论是从什么手段获得,都会投入自己的物质利益。具统计,一个练到四十级的“传奇”按照一般的计算,时间要一年,上网费用大约七千元,还有其它的费用没有计算。在更多的情况下,网友们是通过游戏网站中明码标价中购买来的,也就是说虚拟财产与真实的货币之间发生了交易行为,所以虚拟财产具有了一般商品的现实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征。现在这些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正日渐形成,不少游戏可以在专区 内询价交易,在某些网站上也会用虚拟的财物、道具进行买卖的情况。最值钱的游戏道具可以卖到上万元,一个ID全国最高可以卖到近十万元,现在又有了“游戏代理人”的职业游戏人,并且数量日渐增多。在网络财产这方面,台湾的法律规定是相对完善的,值得借鉴,确定网络游戏电子虚拟财物和帐户都属于存在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在刑法犯罪中均以动产论,所以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寻求法律保护是合理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