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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立法:上海应向兄弟省市学习

  3、上海市现行有效的几件信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的已和上海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比如1988年4月7日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1994年6月14日第一次修改、1997年8月13日第二次修改的《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已完全不符合实际状况。该规定明确上海市的邮电通信规划与监管工作由邮电管理局主管,具体应用问题也由邮电管理局解释。然而,上海目前的情况已经完全不是这样了。这就使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执法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不执行吧,这部地方法规并没被废止,仍然属现行有效的法规;执行吧,邮电管理局早就不复存在,谁来负责执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相比之下,有些兄弟省市对一些已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上位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能够及时采取修正、修订或者重新立法的措施,避免了法规严重滞后的弊端发生。
  通过对兄弟省市和上海市信息化立法情况的研究和分析,可以看出,有些兄弟省市尽管在信息化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上可能比上海稍差一些,但是一些省市在信息化立法建设方面要好过上海市,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上海应当面对现实,实事求是,承认差距,奋发努力,迎头赶上,加快信息化立法进程。
  三、 对加快上海信息化立法进程的建议
  为了加快上海信息化立法进程,缩小和兄弟省市信息化立法先进地区的差距,现就上海市信息化立法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上海市立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亟须调集力量,整合资源,学习和借鉴深圳、湖南等地的立法经验,研究和制定一部规范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信息化条例》或者《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2、上海市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信息安全等重要的信息化领域,在实际工作中已建立了许多规章制度,也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教训。建议将这些好的经验与做法,通过收集和整理,使之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尽可能在相关领域出台相应的政府规章,条件成熟时出台地方性法规。目前作为应急之需,可以将一些已出台的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通过立法程序,使之上升为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
  3、对于一些明显过时或者因上位法颁行而必须修正、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比如已明显过时的《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建议予以修改或废止,另行研究和制定相关法规。
  4、为了尽快扭转上海信息化立法滞后的现状,对今后几年全市信息化建设的大政方针有所规范,建议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在本市综合性信息化地方性法规立法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可否先由市党政机关联合发布有关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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