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电信法(征求意见稿)》
俞云鹤
【摘要】《电信法(2005年5月10日征求意见稿》有三大亮点值得肯定。同时,电信监管体制这一电信立法焦点问题应在立法中审慎研究,并对其他条文提出修改意见。
【关键词】电信法 意见
【全文】
一、《电信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2005年5月10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电信法(征求意见稿)》),总体上反映了我国电信基本政策的要求,相比2004年7月《电信法(送审稿)》,增加了不少有关电信发展内容的条文,反映了我国电信改革的成果。
《电信法(征求意见稿)》至少有以下比较突出的亮点:
一、《电信法(征求意见稿)》第五章“电信资费”,在条文内容和结构上都作了重大修改,基本上是重新撰写的。该章充分体现了维护电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二、《电信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以法律条文明确了电信业向市场过渡的大方针。第五十二条(资费放松管制)的规定,将促进我国电信改革深入进行,使WTO规则进一步获得实施。
三、《电信法(征求意见稿)》将历次草稿的“无线电”专章已全部删除,仅在第四章“电信资源”若干条文中有所涉及。这样的删除是可行的,一是第二条电信定义中己包含无线电,二是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电信法》施行之日,《
电信条例》同时废止,而现行有效的《无线电条例》不在废止之列。因此,《电信法》不再专章对无线电作规范是可行的。
相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是一部很好的法律草案。
二、《电信法(征求意见稿)》的不足之处及修改建议
从总体上看,《电信法(征求意见稿)》与历次稿子同样存在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对于我国应当确立什么样的电信监管体制这一电信立法焦点问题,似缺乏广泛深入地考量和研究,从而对电信监管体制作出正确决策和规范。同时,现在《电信法(征求意见稿)》共十三章143条,其中有68条是直接涉及电信监管职责的,占全部法律条文一半之多, 赋予电信监管机构的权力太大,相应的权力制约措施规定却太少。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一、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现条文内容仅表达立法目的,没有明示立法依据。建议恢复以往几稿的写法,写明“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