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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争议请求权及救济释答

  因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5条,《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报酬请求权的基础有二:一是合同请求权。即当事人约定支付报酬,单位不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合同向单位主张报酬请求权。二是法定请求权。即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报酬请求权,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直接依据上述规定向单位主张报酬请求权。在两种请求权,第一种请求权优先适用,只有没有第一种请求权的情形下,才能适用第二种请求权。另外,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请求权中的报酬数额不受法定数额的限制。即当事人可以约定高于或者低于法定的标准。
  此外,在适用法定请求权时,要特别注意其适用条件,即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的利润或者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使用费。为了保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应当由单位提供证据来确定报酬计取基数,如果单位拒绝提供,可以以评估价作为计取标准。
  3.对争议三的释答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不愿意通过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7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规定为专利纠纷案件,为当事人因奖励、报酬纠纷案件的司法保护途径提供了依据。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支付报酬协议中约定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也是解决当事人报酬争议的救济方式。
  由此,报酬争议请求权的救济方式有三:行政调解、仲裁和诉讼。
  有观点认为支付发明奖金和报酬是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义务。(黄赤东、刘稚主编:《专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43页。)由此推论当然得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单位发生报酬请求权争议,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因职务发明创造用人单位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是专利法合同法上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诉讼是一般民事诉讼,而不是劳动争议诉讼,无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所以,上述观点没有现行法上的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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