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争议请求权及救济释答

  综上,奖励与报酬是完成不同。有一种观点认为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包括两类,即奖金和报酬。(黄赤东、刘稚主编:《专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41页。)这种观点没有现行法上的依据。由此也可以得出乙公司以已支付奖金,奖金就是报酬的观点亦不能成立。
  乙公司在甲完成设计任务后,即支付了30000元,该款项尽管是以奖金的名义发放给甲,但从性质上看应当属于奖励的性质。而且不低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数额500元,应当是合法的。
  2.对争议二的释答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仿佛甲没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报酬。因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76条,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的主体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就是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不包括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规定:“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这里的“参照执行”是指在无其他法律规定、约定的情况下予以执行,即如果中国其他单位,包括诸如乙公司这种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其他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方式,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有其他约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执行;如果没有,则也应当《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办理。因此,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乙公司与甲有约定的情况下,乙公司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向甲支付报酬。(程永顺:《中国专利诉讼》,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