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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争议请求权及救济释答

  《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此外,《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5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9条30条对奖励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奖励是单位对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设计是指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和设计人通称为发明创造人。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给予的物质鼓励;报酬则是单位取得专利权并实施后,根据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物质报酬。两者除了均是法定制度外,在其他方面的区别是相当明显的。具体表现在:其一,取得的时间不同。奖励是在专利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报酬是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即取得专利权及实施发明专利后。其二,支付方式不同。一般而言,奖励是一次性的;而报酬则不是一次性,其是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支付报酬。经双方协商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5条后句。)其三,支付金额不同。奖励根据专利权的不同,有不同的标准。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报酬根据专利权实施的方式不同,也有不同的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即职务发明的单位自己实施专利的标准。根据专利权的不同,又有不同的标准,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所得利润纳税后不低于2%,外观设计则为0.2%。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即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的,报酬为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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