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争议请求权及救济释答
孙瑞玺
【关键词】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报酬;请求权;救济
【全文】
[基本案情]
甲系乙公司员工,2003年甲根据乙公司(系有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的任务设计完成了某换热器产品。同年9月,乙公司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9月取得专利权。甲系该专利的设计人。乙公司在甲设计完成后即支付甲奖金30000元。
自2003年至今,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甲向乙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报酬。乙公司认为其已支付了甲奖金,奖金就是报酬,甲无权再向乙公司请求支付报酬。
[争议]
争议一:奖金与报酬有无区别?
争议二:甲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请求给付报酬?报酬其请求权基础何在?
争议三:如果甲有报酬请求权,该请求权实现的途径有几种?
[释答]
1.对争议一的释答
《
专利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
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4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第7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7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