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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价值理论基础探讨

知识产权的价值理论基础探讨


李阳


【摘要】本文是写给人大教授刘春田老师的一封信。主要是回复他在交大演讲时我对观点的一些建议。从西方经济学角度和政治经济学角度分别论述了知识产权的价值理论基础。立法上无价值的财产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是无法解决其价值问题的。所以我从西方经济学的效用论出发回答了刘教授对知识产权价值理论支持的困惑。
【关键词】知识产权 效用论 劳动价值论 创造性劳动 价值
【全文】
  刘春田老师:
  您好!3月1日听了你关于知识产权的演讲后感触颇深。对于您提出的“知识产权是一个哲学问题”、“知识产权的经济学分析”我很赞同。不过您的立论基础仍然是建立在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学上的,基于此我在会后曾向您询问过。这里我把自己的看法汇总一下给您作个参考,希望对您的研究有所帮助。
  对于知识产权到底是什么属性的,由什么来确定其价值,以及如何分配的问题,在西方经济学的世界里根本就不是问题。也可以说这是一个有着中国特色的问题。早在19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学界就抛弃了斯密和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而劳动价值论恰恰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础。于是东、西方便走向了完全不同的两条道路。可以说现代的西方社会是建立在效用论的基础上的。从效用论的角度判断价值正是与我们完全不同一种体系,在我国往往会归结到所谓意识形态的问题上去。这也就难怪您会想到哲学层面上去。毫无疑问在经济社会中对价值认定的标准会导致整个社会价值判断的差异。
  谈到西方经济学中的效用论这里有一个经典的例子。
  你是卖包子的,我是买包子的。当我很饥饿时候,你的包子卖5块钱一个我也愿意掏钱去买。每次当我吃进去一个包子以后,下一个包子对我来说效用就不如第一个包子那么大了。如果第一个包子满足了我10分的需求的话,我再吃第二个包子时满足感就降为5。如果我买4个包子就吃饱了。那么我还愿意付出金钱去购买第五个包子吗?显然在我不饿的时候,第5个包子就算卖1毛钱我也不会去问津的。因为在我吃饱了的时候,多余的包子是无效果的。随着包子对我的效用递减,我愿意为包子付出的对价必然也是递减的。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作边际效用递减。
  由此可以看出,为什么在西方社会毫无争议的问题到了中国就会难以理解。西方经济学中的价值是由社会需求决定的,而政治经济学的价值是由生产决定的。在改革开放前工厂的税收是按照产量来计算的,根本不管产品是否卖了出去。这也就是改革开放前出现的有效供给不足,无效供给过剩。企业生产的产品根本卖不出去,但还要根据产量来纳生产税;群众真正需要的产品企业却生产不出来,导致80年代后的进口狂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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