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价值探讨
李阳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虚拟财产的本质和属性。以批判的态度针对当前的虚拟财产一些观点进行了分析。从政治经济学的价值认定角度论述了虚拟财产价值的产生和运用。提出了虚拟财产是用益权利的观点。并且运用汇率原理分析了这种虚拟财产用益权的价值实现、权利认定和诉讼依据。
【关键词】虚拟财产 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 汇率机制 用益权利
【全文】
对于网络游戏的不同方面主要涉及到了三大块问题:1,虚拟财产问题;2,外挂问题;3,私服问题。这三大问题涉及到了不同角度和层面的法律关系。虚拟财产主要关系到了游戏产品本身以及其衍生品、附产品所带来的权利属性和价值认定问题。外挂则是典型的知识产权中与著作权相关的侵权问题。私服则是涉及到我国的互联网公共政策和众多知识产权的问题。
从某种角度看,只有虚拟财产问题才是我们所面临的全新问题。而其他两个问题通过我们现有的法律理论和制度基本上是可以解决的。
哲学上对物的定义有很多种说法,一般而言在国内主流的比较倾向于唯物主义哲学的定义: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因而我们法律上对待物也应该是基于这一哲学上的认识而判断的。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应当属于法律所调整的物的客体必然要也需要从哲学上寻找依据。现在主要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认为虚拟财产应该属于物权的调整范围,具有财产权属性;一种认为虚拟财产不具备民法上物的构成要件,最多属于著作权范围。
对于把虚拟财产看作物权的观点,其主要支持的论点在于虚拟财产在理论上的可计算性,以及由此推导出来的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这种观点认为由于虚拟财产在现实社会中交易所体现出了货币价格,因此这种价格就代表了虚拟财产具备商品的交换价值。虚拟财产在特定人群中的有用性,赋予了其使用价值。而货币是一般等价物,体现了一定的价值。综上所述,他们认定虚拟财产是商品,而商品恰恰是民法调整的主要财产范围。在国外有些国家和地区也的确把虚拟财产认定为了“动产”①。
我认为上述推论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从其观点来看他只是借用了政治经济学中一些术语,在没有认真理解什么是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的前提下就不恰当的使用这些词进行论证。以下两点作为虚拟财产物权理论运用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
批判观点:1、 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