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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向人情下跪之争议

  二:交警的职责是什么?
  作为一名交警,首先职责是疏导交通;其二是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最终目的是使路人乘客行路安全及时畅通。在这件事情中,老人因急着赶火车而请求交警放行,并欲下跪来 表达自己的诚意,这显然超出交警所能及时反应出处理办法的范围,照章办事,一会使老人赶不上火车,二会迫使老人在众目睽睽下向他跪下,在情与法的抉择中,在老人欲下跪的一刹那,交警杨宇在给老太太还礼过程中抢先下跪,体现了一种久违了的社会传统——尊老爱幼。而非交警的渎职和对法律的不尊重。当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加入人文色彩,其结果必然比对他人的强制执行更为有效果。
  三:尊严问题。
  这件事中谈到最多的是关于法律尊严的问题,有人认为警察身着制服,就代表着公安形象,要维护的就是国家的尊严,法律的尊严。作为一个交警,他有更多的办法来处理这件下跪事件,他可以向组织汇报,申请处理办法。而下跪则是一种有辱法律尊严的行为,是一种无能的体现,是法律在当地软弱苍白的体现。我想这种思想曲解了法律尊严的问题:法律真正的尊严是通过为人民大众服务中所体现的,还有什么比人民大众的情感更高的尊严?试问:一个让群众敬而远之的警察队伍是个好队伍吗?一个让人民群众敬畏的政府是个好政府吗?对于交警杨宇个人尊严的问题,这里没有必要再去花精力去探讨,从群众的赞叹声中可以看出,他没有丧失一个人的尊严,相反这种“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感动了在场的所有人,而他的人格也在这一跪中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使群众重新去审视警察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和谐社会是我们奋斗的目标,这里不就是一个警民和谐的至诚画面吗?因此担心交警“下跪”会有损警察尊严的人,纯粹是高高在上,与人民严格的保持着距离的人。
  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固定的社会角色,你是警察,我是一个普通的百姓,在各自的领域里生活着,老百姓对于警察普遍没有一个好的认同感,在于一中弱势群体的自我安慰的心理,其实,老百姓期盼的不止是“交警的那一跪”而是哪一种久违的那个年代的那一种感觉,军民一家的那种情意,在社会生活中,警察那种冷漠的态度和蛮横的做法让百姓寒透了心,百姓们心中无以复加的失落感,觉得法律犹如一纸空文,在执法者手中朝令夕改着,感到一种不塌实。这都是执法者的一种“优越感”所造成的。
  事实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重要的任务就是为社会主体提供了一定的行为模式,使人们知道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以及不应当做什么,即为人们提供法律行为模式,以便于人们执行,而非是为了处罚某种行为而存在的,法律在人人平等的框架下,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认为:法不是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没有使法作为法主体的 个人的法的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不管是赞成的还是不赞成的,大多数人都明白,在这次事件中,放行和交警的下跪取得的社会效果要远比交警杨宇一板一眼的执法和对老人下跪置之不理的行为好的多,因为执法者的形象赢得了公众的认同。而那种群众的认同感是千金难买的,如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正如心理学研究,现在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宿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仰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的一部分,否则依法治国只能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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