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双挂号信欠缺签收回执引起的仲裁时效讨论

双挂号信欠缺签收回执引起的仲裁时效讨论


董纯钢


【关键词】仲裁时效
【全文】
  【案情介绍】
  某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一起仲裁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时效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现将情况简单介绍如下:本案适用中国法律两年仲裁时效的规定,但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日距其知晓被申请人违约事实已经超过两年时间,故被申请人主张仲裁时效已过。但申请人举证称其曾在过去两年中发信给被申请人索赔,仲裁时效曾经中断。申请人用以佐证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的证据是一封索赔函以及向被申请人邮寄该函的挂号信回执,回执上记载的被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均无误。由于申请人系在香港采用双挂号信邮寄,且申请人在挂号信回执上“要求签收回执”栏目中划了对号,故被申请人认为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被申请人签收信件的回执申请人关于仲裁时效中断的举证就是不充分的,仲裁庭不应予以采信。申请人就此解释称,签收回执早已遗失,但对于仲裁时效中断的举证而言,签收回执并非必要。关于双方的上述意见,三位仲裁员看法不同。
  【分析】
  笔者认为这个仲裁时效问题非常典型地反映了仲裁员对于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举证标准的分歧。在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欠缺操作性的客观条件下,仲裁员应该如何掌握申请人举证的程度?是采用严苛的尺度还是可以适当应用推理和自由心证?在证据证明力有疑问的情况下,仲裁员应当作对哪一方有利的解释?
  1、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证明取向。
  我们都非常清楚,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客观的真实无法完全重现在仲裁庭的面前,仲裁员需要运用智慧和经验在双方当事人证据的基础上还原法律真实,并据以形成判断。我国法律制度对于仲裁(诉讼)时效的规定十分“简陋”,因此,有必要在法理和情理的基础上对这个问题进行全面的讨论——讨论的问题就是,一张填写了被申请人正确地址和名称的挂号信发送回执,是否足以支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时效意义上的“要求”的法律真实?笔者认为可以。除了以下还要补充的其他原因,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证明取向角度,我国司法审判和学者主流学说都在逐渐重视和接受英美法系早已确立并奉行的区分刑事与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原则,即民事审判的证明标准应当为“优势概率的证明”,而刑事审判的证明则界定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还原民事审判(仲裁)中的法律真实,需要的便是“优势概率的证明”,而以被申请人签收回执的缺失诘问申请人证据效力的行为,则是刑事审判中“排除合理怀疑”的技巧。此间差异,仲裁员应当详察。
  2、时效中断举证责任的限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