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虽然梅汝璈指出1910年代至1940年代中国法学是缺乏中心思想的,但是毕竟出现对西方法哲学流派学习的趋势,比如,1947年,蔡枢衡曾说,“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在法哲学方面,留美学成回国者,例有一套Pound学说之转播;出身法国者,必对Dugiut之学说服膺拳拳;德国回来者,则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学五体投地”[1] 。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移植了西方法律的很多制度,“翻译”了很多观点。但我们从来没有形成自己的法哲学流派,因为法哲学需要系统的学习,这太艰难了。对于我们靠读书谋生的人来说太不经济了。没有法哲学,我们照样可以夹着一本法律法规汇编作出庭律师;没有法哲学,我们可以有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单个学术观点的争论上;没有法哲学,我们依然可以对照成文法进行司法裁判。
四、法哲学流派缺失带来的问题
法哲学流派的缺失给我们的法律人带来了很多难题,无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法律实务领域。
在学术领域,正是由于我国法律界目前并不存在法哲学流派的划分,甚至没有法哲学流派的萌芽,萌芽尚且不存在,百花齐放的局面也就不存在了。因此,我国法律思想研究领域的学术争鸣并不是以一种有序状态进行的,只能是各抒己见,一盘散沙。这种无序的竞争还造成了很多恶果:没有法哲学指导的法律研究最终沉沦为一种翻译、复制和剽窃的机械运动;没有法哲学指导的法律从业者只能以个人好恶进行分派,搞党同伐异那一套。于是便造成了一种学术游击现象,观点很多,但是难成体系。学术争论过程中是狂洒飞镖暗器,但从来不步步为营,排兵布阵。
在实务领域,由于立法者、执法者与司法者在研习时并不属于任何法哲学流派,仅仅是对着眼于具体的法律条文,而这些条文是简单而枯燥的。这种对法律外壳的重视和对法律精神的忽视,必然造成实务界从业人员内心对法律缺乏必要的信仰,没有基本的法律方法论和基本的观点。从而造成律师代理案件的积极性好像取决于代理费,法官的立场也会随某些外在因素而摇摆,而行政执法者的形象更是跟“法治”两个字不沾边。
五、翘首以待中国法哲学流派萌芽
虽然我们的院长苏力说不要过于重视流派,[2]但他希望自己成为一个开放的实用主义者,[3]这说明他还是受到了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学影响的,并具有法社会学的倾向,这让我们至少看到了中国法哲学流派萌芽的些须希望。我期盼中国的法哲学流派在中国的法制土壤中萌芽,用中国人自己的法哲学方法论指导部门法的研究,从而形成真正的“百花齐放”的局面。
诚然,法律是实践导向的,实践在前,理论在后,“理论的猫头鹰总在黄昏才起飞”,中国的法律实践说起来也该是上午了吧,也该开始重视法哲学的研究了吧,不是说“笨鸟(鸟中就包含了猫头鹰)先飞”吗?所以,法律的研习者和从业者,最终要选择一个法哲学流派作为自己的学术归属,让自己的观点体系化,使自己的立场确定化,不至于象蔬菜水果沙拉拼盘一样,什么味道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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