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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哲学流派需要萌芽

中国的法哲学流派需要萌芽


陈伟超


【摘要】法哲学,是法律研究的理论前提,决定了人们在法律研究中的基本态度、观点和方法。西方很早就形成自然法、社会学法、和分析实证法等几个主要流派。当前,中国学者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虽然功利性移植了制度,翻译了观点,但没有形成自己的法哲学流派。所以,中国法哲学流派的萌芽,是值得法律界期待的一件事情。
【关键词】中国  法哲学流派  萌芽
【全文】
  一、法律与法哲学流派
  法哲学存在流派之分,根本的原因之一是不同的法律学家对法律这一基础概念有不同的定义。比如,实用主义法学的鼻祖霍姆斯认为法律是经验的总结和体现;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则认为法律就是法院的判决;自然法学派的富勒认为真正的法律必须与道德保持一致。
  统一法学派的博登海默认识到了各法哲学流派仅代表部分和有限的真理,并试图统一法哲学方法论、法律的概念、以及法律价值论。事实上,这种统一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因为英美法和大陆法具有不同的传统,各个国家具有不同的国情,所以各种法哲学流派不可能消失。
  其实学术流派存在的积极意义不用赘述,中国的历史已经证明其伟大之处,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争鸣造就了中国学术最繁盛的时期。所以,我们应当看到法哲学流派的积极意义,虽然各个法哲学流派之间在方法论、基本观点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在流派内部却有大致相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法学流派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百家争鸣,必然会促进法律研究的深化。
  二、西方主要法哲学流派
  西方法哲学历史上,主要有三大主要的法哲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除此之外,还有历史法学派、利益法学派、自由主义法学派、行为主义法学派、女权主义法学派等流派。正是由于这些法哲学流派的存在,才促进了西方法律学术研究的繁荣。
  譬如,美国的富勒和英国的哈特经过长期的论战,形成了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分析实证法学派,并各自推出了自己的学术名著。富勒发表了《法律的道德性》,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哈特发表了《法律的概念》,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与法律现象的说明、法律关系的梳理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三、中国法哲学流派的历史和现状
  法律近代化以来,我国在清末修律过程中还是形成了两个基本的法哲学流派的,一是中体西用的礼教派,一是拿来主义的改革派。他们之间礼法之争带来的贡献就是促进了中国法律的逐步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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