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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上)

马凤歧:“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载于《高教探索》2004年第4期。
第二种观点基本上已是海峡两岸的共识。如大陆有的学者认为,“大学不过是学术自由内在要求的组织化形态,大学自治则是学术自由的制度化保障”。有的台湾学者认为,从事“大学自治既系源自学术自由之本质,……大学自治可谓系对学术自由之制度性保障。”还有的台湾学者认为,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释字380号解释明示:“宪法11条讲学自由之规定,系对学术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参见严海良:“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与宪政”,载于《学术论坛》2005年第2期;参见葛克昌:“自治与国家监督”,载于《挑战与创新:变革世界中的高等教育——海峡两岸高等教育研究学术研讨会(2005.4.4-2005.4.5)》,第153页;参见蔡茂寅:“学术自由之保障与教育行政监督权之界限——评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80号解释”,载于《月旦法学》1995年第2期,第55页以下。
马凤歧:“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载于《高教探索》2004年第4期。
李仁淼:“大学自治与退学处分——评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六七号判决”,载于《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
在教育学界,有的学者将大学内部的权力关系区分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大类。笔者认为,这一分类注意到了其调整事项的特征差异,但没有认识到在学校内部关系中学术自由更多的是 “权利”,行政权力更多地体现为“权力”,两者有根本的不同。如果学术自由是一种“权力”,就意味着另一方有服从义务,从而出现压制学术自由的“学霸”,这实际上是学术自由权利的“异化”。因此,对这一研究成果进行了反思性的借鉴,进而提出“学术自由权(利)”和“行政管理权(力)的区分。”参见秦惠民:《学术管理活动中的权力关系与权力冲突》,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张德祥:《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7页。
行政权力常常特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即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性手段,为有效地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能力。但一般也用来指社会组织中的行政权力。基于这种认识,笔者提出了在大学自治权内部提出了“行政管理权(力)”这一概念。参见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8页。
学术自由权是一种对世权,具有一种排他的效力。它不仅要求不受行政力量的干涉,也不受其他学术人员的干涉,所以它的主体是单个的个体。这也是笔者不赞同大学自治权是“团体性的学术自由”这一观点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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