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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上)

黄厚明:“大学自主权的历史、文化视角”,载于《理工高教研究》2002年第6期。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3—38条,第41条、第42条
关于大学办学自主权主体的表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大学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条文中是“高等学校”和“学校校长”。可见,这些自主权并没有赋予给教授和学生。
“世界上各一流大学无不有极为宏伟之建筑耸立校园中,及充裕之财力资源及师资学生。然而,更重要的是,这些大学内涵中,均存在着充分之学术自由与自治权风气。……世界上一流大学内无不迷漫着‘学术自由’之气息,足见学术自由对大学发展之重要性”。参见林世宗:“落实宪法保障大学学术自由与自治权”,载于《大学法研讨会论文集》,东吴大学法学院中华民国87年4月版,第16-17页。
美国学者一般赞同第一种观点,他们把大学自治看成团体性权利的学术自由;德国学者一般赞同第二种观点,而且也得到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支持;日本学者中支持两种观点的都有,但赞同第二种的更多。详细论述参见马凤歧:“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载于《高教探索》2004年第4期;李仁淼:“大学自治与退学处分——评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六七号判决”,载于《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
参见胡建华:“两种大学自治模式的若干比较”,载于《全球教育展望》2002年12期。
The four essential freedom of a university to determine for itself on academic grounds who may teach, what may be taught, how it shall be taught, and who may be admitted to study. See Sweezy v. New Hamshire, 354U.S.237(1975)
英国、法国、德国、美国和日本大的学自治权都包括了学术、行政和财政方面的内容。详细论述参见彭虹斌:“西方五国大学自治的演变及特征”,载于《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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