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湛中乐主编:《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2—513页。
如1999年12月21日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次学术沙龙中,贺卫方教授明确指出:“对于这起诉讼,我曾经有一点顾忌,那就是,担心外部权力借此机会,以司法的名义干涉大学的独立,对学术自由与独立是否会产生某种不良的影响。”参见湛中乐主编:《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1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认为,在刘燕文诉北大一案中,“法院在做它力所不能及的事情。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公民的权利是很重要的,但对学术论断,司法最好不要介入。学术评价应该是高校自主决定的。法院判决要更改学术委员会得出的学术判断,不仅妨碍了高校自主权,也是对学术自由的不尊重。”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胡锦光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的劳凯声教授则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这次司法介入是有限的”,“只是对授予学位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判断,并未对学术水平进行判断,应该说没有侵犯到学术自由。”参见郑琳:“刘燕文诉北大一案判决,引起专家学者展开激烈探讨”,载于《中国青年报》2000年1月9日;徐建波、胡世涛:“学位之争能够启动司法程序”,载于《检察日报》2000年1月10日。
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7页。
《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7页。
唐玉光、薛天祥:“大学自治与高校办学自主权”,载于《上海高教研究》1994年第4期。
贺德芬:“学术自由与学术伦理间的疏离和依附”,载于《大学法研讨会论文集》,东吴大学法学院1998年4月版,第91页。
林世宗:“落实
宪法保障大学学术自由与自治权”,载于《大学法研讨会论文集》,东吴大学法学院1998年4月版,第17页。
程雁雷:“论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有限介入”,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王德耀、薛天祥:“略论大学自治”,载于《上海高教研究》1994年第2期。
关于“大学自主权”的定义,学术界至今还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但对其内涵的认识基本趋同。大学自主权主要是指管理上的自主。即,自主地处理学校内部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部的干预和支配。主要体现在:人事推荐及任免权、大学课程编制权、学位资格审查、认可及授予权、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大学财政的支配权、大学设施的管理权等。参见唐玉光、薛天祥:“大学自治与高校办学自主权”,载于《上海高教研究》199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