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结构”,是指“物质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 [5]在自然辩证法中,它同“功能”相对,组成一对范畴。“物质结构多种多样,可以分为空间结构和时间结构。任何具体事物的系统结构都是空间结构和时间结构的统一。” [6]可见,任何事物的内在结构都有两种维度:其一是空间维度。体现为事物内部各要素是可分的,既有独立性,也有关联性,能够呈现一定比例而相互共存,是一种平面的相对稳定性。其二是时间维度。体现为事物内部各要素存在关联性,能够互相作用、调整和改变,从而使事物的整体结构在时空中呈现一种变化,是一种纵向的相对不稳定性。本文正是以北京大学为例,从空间和时间这两种维度来考察大陆公立高等学校自治权的内在结构,进而提出了自治权内在结构均衡化的时代命题,并在这一命题之中,来论证并凸显
教育法治对于大学自治的时代意义。即,它是确立博弈规则、保障公平博弈、使大学自治权内在结构走向均衡化的推动力。
二、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关系
(一) 大学自治权与大学自主权
大学自治是大学最悠久的传统之一,它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传统的大学,无论它的经费来自私人捐赠还是国家补助,也不管它的正式批准是靠教皇训令、皇家特许状还是国家和省的立法条文,学者行会是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7]其必要性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但是,对于大学自治内涵的界定,学界并不完全一致。有的认为,“其实是指内部事项。譬如,大学的组织、大学的课程、大学的人事、大学内部经费的运用、大学的发展方向等,应由大学自行订立规范,自行运作,在法律范围内,国家不得加以干预。”[8]有的认为,“大学自治权指大学内部人员自主性治理校务之权利,由大学内之校长、教师、学生与职员共同‘治理校务’”[9]有的认为,大学自治“一般是指大学应当独立地决定自身的发展目标和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不受政府、教会或其他任何社会法人机构的控制和干预。”[10]还有的认为,大学自治是指“大学可以自由地治理学校,自主地处理学校的内部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的干预和支配。”[11]
尽管表述各不相同,但综合来看,大学自治应当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求:一是大学治理的主体应当是大学自身内部的力量,可以是校长、教师和学生,但不是国家、社会或学校以外的其他组织;二是大学治理的内容是高校内部的事项,主要包括学术上的自由和管理上的自主;三是治理的目标是保障学术活动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服从任何学术伦理之外的约束。需要指出的是,“大学自治”不完全等同于“大学自治权”。前者主要强调一种理念和制度,而后者是这一理念和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它的集中体现,是它的核心要素。两者之间具有一种逻辑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当然,在成熟的法治社会,大学自治一般都会直接地反映在一国的法制建设中,体现为一种法律上的大学自治权。此时,“大学自治”和“大学自治权”可以说是同一事物的“一体两面”。
在我国大陆的教育法制中,没有采用“大学自治权”的概念,而是采用“自主权”的概念。[12]必须承认,我国大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不等同于西方传统的大学自治权,它的提出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特定的内涵。但是,两者在功能和精神上存在着一种内在的一致性。“两者的演化过程呈现相向而行的态势,目的都是寻求一个合理的‘度’,从而使得政府与高校及社会的关系协调与平衡”。[13]可见,两者都是力图保持大学的适当自治空间,进而在制度上来保障和实现“学术自由”的根本理念。正是基于此,本文秉承求同存异的精神,将两者暂且统于“自治权”这一概念之中进行阐述和分析,避免语义变幻造成的思维之混乱。因此,从功能意义上来说,我国大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实际上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大学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