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大学的逻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
必须指出的是,既然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是一种对策均衡,那么就完全可能不同的学校之间也存在差异性。一所大学办学层次越高,历史越长,行政管理权越规范,学术自由权发挥的作用越大。反之亦然。有的学者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参见毕宪顺:“权力整合与体制重建——社会变革中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3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欧美国家的大学自治是中世纪大学逻辑发展的结果,而我国大学现在拥有的自主权是对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获得的。前者走的是自下而上的发展路径,国家处于被动状态;而后者走的是自上而下的发展路径,国家处于主动状态。一般当政府权威不足,自治呼声高涨的社会环境中教授治校模式能够赢得更大的自治空间。反之则校长治校模式更加可行。
张俊宗:《现代大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3页。
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当前诉案引发的思考”,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北京大学关于招生工作、社团管理等各个方面都有章程或具体的管理办法,但至今没有一个总的章程,学术事项和行政事项的区分并不清楚。
参见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编:《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2004年版。
李江源、巫春华:“高等学校行政化略论”,载于《高教探索》2000年第1期。
比如,在北京大学现任的14位党委委员中,有7位是学校行政领导;同时校长又兼任学校学术评定委员会主席的职位。这样,政治领导权、行政管理权和学术自由权之间形成了一条输入外来意志的“传送带”。
参见《
教育法》第
28条;《
高等教育法》第30—38条。
就北京大学内部组成来看,比较确定的行政管理权的主体是校长及其办公机构,比较确定的学术自由权的主体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其实这一点在刘燕文诉北大案中也存在争议,但根据1981年《
学位条例》可以认定其被法律赋予了学术自由权的主体地位)。但是,还有党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位答辩委员会等机构是否属于自治权的主体,属于哪种“要素”的主体并不明确。
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当前诉案引发的思考”,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被告1996年9月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被告改变了其对原告所作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海行初字第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