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语
美国教育学家赫钦斯指出,失去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也就是说,大学内在的学术性必然要求大学自治。所以,“确保大学的学术性犹如确保生物有机体的蛋白质一样,是大学发展延展的核心。”[39]但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审查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领域的适用同样具有了一种正当性,公立大学的管理也不例外。问题的难点在于“虽然法律保护平等、教育与学术自由的权利是教育领域中用法律方式解决问题的普遍标准,……但国与国之间对教育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似乎没有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范,能够照亮传统的教育行政的密林。”[40]有鉴于此,我们必须深入“密林”之中,划清司法干预的“边界”,也圈定教育法制的“疆域”。可以说,这次“密林”中的艰难跋涉,是实现大学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是清除法治“盲区”、全面贯彻法治理念的时代呼唤。
【注释】 如欧洲中世纪的大学享有很多自治权,但是受教会真理一元论的支配,它们并没有学术自由,可以说其自治权的内在结构是行政管理权支配的一元格局。再如日本在1886年之后数年内,就大致确立了大学自治的制度和习惯,但二战以前的明治
宪法中并没有学术自由的明文规定。其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也经历了从行政管理权一元化格局到行政管理权与学术自由权并存的二元格局的转变。可见,这种大学自治权内在结构的变迁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
参见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颁发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载北京大学校史研究室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7—97页。
《大学令》是为国内各个大学共同制定的,但北大是当时全国唯一的国立大学。所以这个法令实际上成了北京大学的基本章程。参见萧超然等编:《北京大学校史1898—1949》,上海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33—35页。
蔡元培的这些理念显然是受德国教育家洪堡的影响,他这些举措的内在逻辑也是把行政自主权作为维护学术自由的力量。参见【美】魏定熙著:《北京大学与中国政治文化》,金安平、张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146页。
在评议会中,“会员由教授互选,额数以五人举一人为率,凡大学立法,均须由评议会通过。”参见民国八年颁布的《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载于北京大学校史研究室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
肖东发等编:《风骨——从京师大学堂到老北大》,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第64—65页。
李剑萍:“百年来中国的大学自治与社会干预”,载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年第1期。
杨绍军:“西南联大与当代中国高等教育”,载于《学术探索》2000年第6期。
杨绍军:“西南联大与当代中国高等教育”,载于《学术探索》2000年第6期。
洪德铭:“西南联大德精神和办学特色(下)”,载于《高等教育研究》1997年第2期。
陈岱孙:“三四十年代清华大学校务领导体制和前校长梅贻琦”,载于《文史资料选编》第18辑,北京出版社198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