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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兼谈发事举证责任的“正置”

     
  笔者认为,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完善最终应落实于立法层面,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主张进行明确的定义,将其与反驳、抗辩进行区别。由此,对举证责任进行严格界定,并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然连接起来,从而为举证责任“正置”与倒置的适用奠定前提。其二,对举证责任倒置做出明确界定,将其与相关概念加以区分。其三,根据实体法宗旨,立足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扩大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实体法规定,明确应当倒置的内容。其四,规定妨害举证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其五,规定当事人约定举证责任分配及其条件。其六,对于司法上运用自由裁量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因素与条件做出规定,即根据当事人双方基于案件事实性质与取证能力之上的举证能力,本着实现法律公正的宗旨,赋予司法上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自由裁量权。上述完善规定中,除第三方面应规定于《民法》中,其他应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目前,证据法的民间起草已在进行,如其能尽快列入立法日程,上述问题可直接在证据法中做出集中规定。
     
  应当看到,立法上的完善非短期可以完成。从司法实际的需要考虑,为规范执法,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证据适用的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近来有关司法解释已对举证责任倒置做了规定,如《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第2款、《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在经充分论证做出集中规定之前,亦可通过树立案例来实际指导对举证责任“正置”与倒置的适用。
      
  
【注释】  单国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57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培训班编:《民事诉讼法讲座》,法律出版杜1991年版,第114页。
 
  
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3年版。第134页;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杜2000年版,第230—232页。

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3—84页。

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1

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3页。

李浩:“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哲学思考”,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1期。

价值是一个从经济学推而广之的哲学概念,是一个反映主体与客体即人与自然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范畴。随着价值分析学派的兴起,价值研究广泛运用于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研究方法,价值论也由此成为各学科的首要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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