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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兼谈发事举证责任的“正置”

     
  一般认为,举证责任“正置”是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则是其例外或补充规定。笔者认为,就此问题的理解应立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属性和相关价值理论。
     
  从直观上,举证责任仅是一个民事诉讼问题,但由于它的实质是结果责任,其分配决定着不利诉讼结果的归属,具有极重要的实体法意义,直接关系着实体法的立法目的能否在诉讼中实现,由此民法必然对举证责任给予关注。正因如此,“举证责任本质上是个‘两栖’问题,它横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法域……从本质上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是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中的适用问题。”,’’换句话’说,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结合部问题。各国关于民事举证责任的立法例也可为此提供佐证。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分别将举证责任分配作为实体法问题或在诉讼法与证据法中作出原则规定,并就某些具体问题在实体法中规定。由此,从价值论而言,[8]举证责任的分配必须考虑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两法的价值,并必然是两法价值共同作用和互相协调的领域。举证责任“正置”的内容及其地位也正是两法价值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分析如下:
     
  就民事诉讼法的价值而言,一般认为,有公正和效率两方面。其中,公正是首要价值,效率的地位也日益重要。但具体到举证责任,笔者认为,由于它事关案件事实认定和不利后果归属,公正意义重大,对于效率的追求应主要通过证明标准、举证时限来实现,在举证责任分配这一核心问题上则应将其弱化至附随意义。就民法的价值来论,民法学界尚无专门的深入研究,但《民法》的原则与具体规范无疑均体现着民法价值。同时,由于民法领域广泛,制度繁多,不同领域和制度所遵循的价值有所不同,加之其近、现代历史变迁较大,传统理念与价值亦受到影响,由此民法价值在对举证责任分配产生一般影响的同时,在不同领域与不同时代也会有其特殊影响。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价值对举证责任分配主要影响如下:
     
  首先,基于民事诉讼的特点、结构和证据的地位,其程序公正价值决定了举证责任的一般承担主体。要言之,民事诉讼发端于原告的起诉,以当事人双方的对抗为基本特点,当事人双方与裁判者形成三角结构,证据是当事人对抗的基本手段和司法裁判的重要根据。在这一活动中,总体上原告处于攻势,被告处于守势,但基于事实和实体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诉讼中的对抗形势常有变幻,攻守主体亦不固定,主张者绝不限于原告,这些对诉讼结构均产生重大影响。但一般而言,基于特定主张,主张者天然较强,对方则天然较弱,这种格局下唯有让处于攻势的主张者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才能够保障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的基本平衡。
    
  其次,民法的价值通过对于主张的确定决定了举证责任的一般具体内容,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就什么样的事实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从而也就为案件最终是否依举证责任下判确定了内容标准。如达此标准,就摆脱了举证责任所蕴含的不利诉讼后果,否则即承担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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