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何规制不起诉权与刑罚豁免权的行使。从国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状况看,不起诉权和刑罚豁免权作为检察官之自由裁量权,都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制。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监督机制。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监督机制。它是从检察一体化的原则出发,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一种垂直领导模式,是一种服从与命令的行政领导体制,因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最为有效。二是审判机关的制约机制。即以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来制约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日本的“准起诉程序”、德国的“强制起诉程序”。三是自诉制度的控制。即规定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时,可以径行起诉,将原来的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四是特定组织的监督审查。如日本检察审查会对检察官不起诉的监督检察。
我国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控制主要有两种:一是复议、申诉制度控制,二是自诉制度控制。笔者认为,对于不起诉权适用范围的扩张与刑罚豁免权的设立,应当同时建立对其公开审查制度。当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公安机关对于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公开审查。这种审查应当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在当事人、公安机关以及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的共同参与下,上级检察机关既听取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关于对不起诉案件之事实、证据以及不起诉理由的陈述,又听取当事人或公安机关的意见,通过听证最终确定原不起诉的决定之正确与否。同时也可考虑借鉴德国“强制起诉程序”或日本“准起诉程序”的模式,来制约起诉自由裁量权。
求刑权的扩张与规制:设立量刑建议权
在现代刑事诉讼理论中,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核心,求刑权既包括定罪请求权,又包括量刑建议权。无论是在刑事法律的立法规定上,还是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务中,我国检察官在刑事案件求刑权的行使过程中,凸现的还只是定罪请求权,刑事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诉讼实践中也很少行使本体意义上的量刑建议权。在构建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法治视野中,必须对于目前的检察官求刑权予以扩张与规制,设立与现代刑事诉讼适格的检察官量刑建议权。
1.量刑建议权的种类。根据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量刑建议权可以区分为概括性量刑建议权、相对确定性量刑建议权和绝对确定性量刑建议权三类。概括性量刑建议权即对于被告人刑罚的适用给予概括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幅度最大,如直接适用
刑法某一条款或在
刑法法定量刑幅度内给予概括的量刑建议,例如在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内,提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相对确定性量刑建议即对于被告人刑罚的适用给予在
刑法法定量刑幅度内的一个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例如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内,提出“六年以上九年以下”的量刑建议。绝对确定性量刑建议即对于被告人刑罚的适用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直接确定的量刑建议,如适用死刑或适用十年有期徒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等。检察官在行使量刑建议权时,选择使用哪一量刑建议种类,由检察官视案件情况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