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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量刑建议权要体现控辩协商的价值

设置量刑建议权要体现控辩协商的价值


冀祥德


【全文】
  “交易”一词在中国被赋予了过于浓重的商业色彩,故笔者主张将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之借鉴称为“控辩协商”为宜。一方面,可使被构建制度本身的称谓凸现控辩双方的平等与理性,避免“交易”可能被读出的隐秘性以及“讨价还价”所隐含的“和稀泥”特性;另一方面,顺应了国际。
   从中国控辩协商制度构建的视野看中国检察权,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中国检察权之现状与控辩协商制度构建的底线相距甚远:起诉裁量权范围的狭窄,量刑建议权的缺失,是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基础羁绊。因此,应当扩大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并赋予检察官以量刑建议权。
   笔者近年来一直致力于辩诉交易之研究,探寻构建“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之道。在该制度之称谓问题上,笔者认为,“交易”一词在中国被赋予了过于浓重的商业色彩,考虑到中国公众对于杀人、放火这样人命关天的大事焉能“交易”的容忍度,以及学者关于“正义无价,如何“上市”的担忧,故主张将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之借鉴,称之为“控辩协商”。一方面,可使被构建制度本身的称谓凸现控辩现平等与理性,避免“交易”可能被读出的隐秘性以及“讨价还价”所隐含的“和稀泥”特性;另一方面,顺应了国际刑法对于犯罪非刑罚化和轻刑化的发展趋势,为协商性司法在中国的驻足,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辩诉交易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生成,远非辩诉交易制度之能否中国化问题本身,而牵涉到观念基础、文化基础与制度基础的变迁,但无论如何,构建这样一项具有时代法治意义的司法制度,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从中国控辩协商制度构建的视野看中国检察权,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中国检察权之现状与控辩协商制度构建的底线相距甚远:起诉裁量权范围的狭窄,量刑建议权的缺失,是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基础羁绊。因此,从构建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视野看中国检察权,检察权当需扩张:扩大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赋予检察官以量刑建议权。当然,刑事检察权的扩张必须考虑控辩平等,做到在一定规制之下的有限扩张。
   起诉裁量权的扩张与规制:扩大不起诉权
   从辩诉交易在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的实践情况来看,检察官在不同程度上享有起诉自由裁量权是辩诉交易得以生成与发展的前提性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现有起诉自由裁量权的立法规定受限于“犯罪情节轻微”,而且有限的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遭到限制。从构建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视角,考量我国目前的起诉裁量权,应作如下扩张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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