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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公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在日本,特定目的公司在从事特定资产流动化相关业务前,应当制作资产流动化计划书和申报书,载明特定资产流动化业务的具体内容,向金融再生委员会提出申报。金融再生委员会则应当设置特定目的公司名簿,记载重要事项,以供社会公众阅览。特定目的公司如果发行优先出资证券、特定公司债、转换特定公司债和附新优先出资认购权特定公司债,则应当载明其种类、内容、单位数、总额、利益分配和本息偿还、权利内容及发行状况等事项。另外,为保护优先出资证券及特定公司债的投资者利益,特定目的公司的董事应在优先出资证券及特定公司债的认购证上载明特定资产的概要,以使投资者了解特定资产的基本状况。此外,为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特定目的公司在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业务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时,有义务在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在知道有关管理和处分特定资产重要事项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3] 
  在台湾地区,特殊目的公司应按资产证券化计划,就不同种类或期间资产基础证券的发行条件分别设置账簿,就所受让资产的管理及处分情形作成纪录,计算其损益及分配金额,并应定期就受让资产的账面余额、已收回的本金或其他利益、待催收与呆帐情形及其他重大讯息,作成报告书,向监督机构报告,并通知各资产基础证券持有人,并不得有虚伪或隐匿的情事。特殊目的公司每会计年度终了应编年报,并应将经监察人查核的营业报告书及财务报告,于董事决议通过后15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及送交监督机构。特殊目的公司公开招募资产基础证券的,并应适用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办理申报及公告。特殊目的公司向特定人发行资产基础证券的,应依投资说明书的规定,向资产基础证券持有人寄发财务报告。持有同次资产基础证券单位总数3%以上的持有人,有权出具书面理由,请求监督机构检查特殊目的公司的业务及财务状况。持有同次资产基础证券单位总数3%以上的持有人,有权出具书面理由,向特殊目的公司请求阅览、影印或抄录其所编制的报告书及财务报告。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的,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营业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及通知监督机构,并应于本公司所在地日报或依主管机关所指定的方式公告:(1)存款不足的退票、拒绝往来或其他丧失债信情事的;(2)因诉讼、非讼、行政处分或行政争讼事件,对公司财务或业务有重大影响的;(3)有依条例召集资产基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情事的;(4)董事、监察人发生变动的;(5)未依资产证券化计划按时配发或偿还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的;(6)有条例所定应予解散事由的;(7)其他足以影响特殊目的公司的营运或资产基础证券持有人权益的重大情事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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