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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

  3.安全原则
  在高科技时代,所谓安全原则,是指民商事活动的进行应以安全为前提,民商事立法应当反映和体现民商事活动对安全的要求。例如,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由于网络民商事活动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有关交易的所有信息在网络中传输、存储、交换时将面临两个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一是网络的物理安全不够理想,导致信息的丢失、泄露等;二是可能受到来自人为的侵害,如拦截、窃取、改变网络中传输、存储的信息等。因此从目前有关立法来看,主要从网络物理安全和签名、认证、支付等具体制度两个方面体现安全原则的理念。可见,安全原则是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网络和电子交易的虚拟性、开放性特征对交易安全的需要。
  4.效益原则
  长期以来,法律的公平、正义与效益之间关系,一直是一个困扰法律界的世界性难题。自古以来,法律是公正的代名词,但是法律又是依存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缺乏对法律这两层本质属性的理解,就无法完整界定法律的基本原则。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其基本原则是有差异的。在当今高科技的时代,所谓民商法的效益原则就是指高科技时代民商事立法和民商事活动应以提高和促进效益为目标,它是高科技时代网络自由性格和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效益价值的体现。为此,民商事立法应尊重当事人对民商事活动所适用的法律、使用的技术、交易平台等媒介的选择及其有效性,以确保民商事活动不因所使用的技术、交易平台的不同而无效或出现效力瑕疵,从而促进民商事活动的效益。
  
  三、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基本范畴与基本制度创新
  1.高科技发展扩大了传统民商事权利体系的范围
  一定时期的民商事权利体系是由一定时期民商事生活的内容和条件所决定的。高科技的发展扩大了传统民商事权利体系的范围,它的具体表现为:(1)信息库专用权。互联网使得信息在民商事生活中地位日益突出,信息的开发与提供成为影响民商事生活的关键性因素。应当赋予虽不具有独创性但投入一定劳动或投资的信息库开发者、提供者相应的民商事权利,以保护其劳动或投资积极性。目前,民商法中没有这种信息库专用权,正是互联网的出现扩大了民商事权利的范围。(2)域名专用权。目前,民商法中尚没有域名专用权这个范畴。域名,实际上是指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域名设计的最终目的是便于计算机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随着网络在商业领域运用的逐渐普遍和深入,域名越来越广泛地成为网上经济活动的一种商业标示符号,几乎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具有同样的标识作用。于是,域名便因此而具有商业价值,从而成为互联网上商业竞争的重要筹码,一旦主体取得了对某一域名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就是一种专用权。从目前的实践看,域名所有者的这种权利就是其对域名的专用权。(3)版权人控制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在网络上传播(输)的权利。鉴于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具有不同于现有的传播方式,它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而非是传统的单相传播。因此,目前有关立法已经将它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从而使版权人控制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在网络中传播成为一种新的民商事权利。(4)网络用户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信息或资料)的控制权。在网络环境中,以数据的形式存在的不受传统隐私保护的个人信息或资料对电子商家来说已经变成了可以赚钱的有用信息。如果不赋予网络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显然是不公平。因此,保护网络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已经成为民商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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