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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

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


刘大洪


【摘要】高科技发展为人类生活展示了广阔而美好的前景,同时也对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民商法提出了全面的挑战,并使传统民商法律制度所无法解决的诸多新兴领域不断涌现,因此,民商法必须从价值体系、基本原则、基本范畴、基本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创新,其中最主要表现在安全和效益内涵发生变化;平等自主原则的创新;民事权利体系范围的扩大以及高科技发展对代理制度的重大影响等。

【关键词】高科技;民商法;创新
【全文】
  在21世纪,我们都感受到了高科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高科技向人类社会各个领域的渗透,正改变着世界经济形态和发展过程,使人类从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为主的时代走向知识、技术和信息等新兴生产要素为主的时代,即由物质经济形态转入知识经济时代。高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未来展示了广阔而美好的前景,使全社会的生活质量发生质的飞跃。同时也对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民商法提出了全面的挑战,推出了传统民商法律制度所无法解决的诸多新兴领域。如果民商法不适应高科技社会的要求,随时以开放的心态和实事求是的精神面对纷繁复杂的新问题,民商法将面临捉襟见肘的尴尬境地。因此实行民商法的变革和创新,回应高科技发展的现实挑战,已是新世纪大势所趋。
  
  一、高科技时代民商法价值体系的创新
  1.高科技发展对民商法价值的影响
  (1)高科技的发展使安全和效益成为传统民商法所应追求的主要和基础性价值。
  安全作为一种价值,在传统民商法中一般只居于从属和派生地位,例如,在传统交易方式中,交易安全一般包括信息安全、交付方式安全和信用安全三个方面。在现实环境中,交易信息对交易安全的影响通常是有限的,第三人对交易信息的获得往往并不构成对交易安全的威胁;同时,现实交易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同时履行的交易方式一般是不存在安全问题的;对于非同时履行的交易方式而言,传统的付款方式一般也是比较安全、可靠的,即使出现了欺诈和安全问题,其影响也是有限的;同时,当事人还可以适用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制度予以避免。对于信用安全问题,传统交易一般是在交易双方通过实际接触、考察等方式对对方的信用问题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的情况下进行的,即使交易双方实际并不了解对方,但现实环境至少也为双方了解彼此的信用问题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保证。因此,以信息安全、交付安全和信用安全为内容的交易安全问题并没有成为民商法的主要问题和重点规范对象,交易安全问题也没有引起民商法学界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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