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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捍卫宪法的教授巩献田、杨晓青致敬

  除此之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律师教授杨晓青也表达了与巩献田同样的观点,她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国有企业民营化尚且须经严格的议会辩论、批准程序,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反而只由“国资委”的少数人批准就可以实施,全体人民对为什么要出卖国有企业,出卖的结果是什么,出售国有资产所得的资金干什么了等等情况一无所知,毫无发言权、参与权、决定权!就是因为我国没有《国有资产法》!”
  那么,为什么我们急需要制定一部《国有资产法》而不是一部《物权法》?请看她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稿,就可明了一二。此类意见已经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我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光明观察》2006月2月4日)
  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宪法总纲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但是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宪法12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却被某些人换掉了。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田、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杨立新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大家都知道:西方国家的公有财产处置必须经过议会批准,人大不仅是意机关,也是权力机关,看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究竟是谁在歪曲宪法宪法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们认为,北大教授巩献田、人大教授杨晓青是正确的,不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判,任何行政机构都无权处置公有财产!我们再补充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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