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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另外,自我介绍一下,我也是姜老师和陈老师的老乡,湖南人,但是属于相对温柔一点的湖南人,可能是没有在北大的缘故,就没有这份激情。我不像姜老师和陈老师说起话来,特别有激情,这可能是在北大这个氛围下熏陶出来的结果。说对马老师讲座的点评,那真是根本不敢当。所以,我想从我现在做律师的角度,说一下我遇到的行政诉讼方面的难题。
  刚才讲座之前吃饭的时候,我就特别想跟马老师请教。想跟马老师说,我们遇到许多案件,您给我指点,怎么解决。然后我们把您指点这些条款,看看是不是将来要写在行政诉讼法上,甚至是哪些条款我觉得最好用,就是我站在原告的角度上可能会最好用。这个想法,吃饭时没来得及跟马老师说这些问题。现在我想借此机会说一下。我觉得这未尝不是一个视角。从作为律师角度说,我们有一个习惯,很简单,就是遇到了问题,(我看了一本美国律师写的一本书,标题就叫:告他。)我就告他,管他是怎么告。我觉得在我们国家,遇到的问题就是,我们过多地要去考虑该去怎么告。刚才两位老师对这方面做了很精辟的论述。我越做律师越发现,在民事诉讼领域,尤其是在商事诉讼的领域的话,我会劝当事人,别告了,你跟对方和解吧,和解可能对你们来说,是双赢的方案,就是不一定要告。很多律师不理解说,你就应该让他去告啊,你赚律师费呀。但我觉得,在民商事领域,有的时候不去诉,可能更有利于彻底解决问题。但是,如果我要是遇到行政诉讼的原告,我一定主张你去告。(可能我是职业病,因为在最高法院工作期间,跟行政诉讼打交道更多。)我就觉得我要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去向行政机关讨一个公道,就这样的感觉。我非常赞成行政诉讼的原告你去打官司。但是,大家可能觉得,你这个律师肯定打了好多行政案。但其实刚好相反,我们律师事务所是诉讼为主,做的案子是诉讼最多。但是我们的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是代理原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占到我们整个诉讼案件的不到5%。很多人可能会说,你从最高法院行政庭出来,是不是经常做行政诉讼的案子。我说,其实我是希望多做行政诉讼的案子。但是,我们一个是遇到的少,再一个就是当事人咨询的也不多,原告咨询的也有,最后你把所有制度方面的问题都跟他讲清楚了,他不告了。他说:我想想,还是不告了。所以,我们代理的更多的是被告的案件。我们是某一个国家部委的法律顾问。我们在代理这个国家部委做案件的时候,首先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他的领导非常重视,召见你,然后他给你下一个任务,能不能想办法把案件消灭在起诉阶段,就是消灭在立案阶段。这个案子不能受理。一旦受理了,源源不断这样的官司,打不过来,涉及到我国某个方面稳定团结的大局等等。
  我这是扯东扯西啊,刚才马老师讲到,怎么能够做到,我当事人只要起诉到法院了,我把状纸一交,你法院就没办法给我不受理。现在表面上来看,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给了一个方法,就是你要下不受理的法律文书。但,实际上,有的法院就不给你。马老师刚才提了,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可以要求法院只要收到起诉状,在审查任何诉讼文书之前,必须给当事人一个收条也好,凭据也好,就是给一个回执。如果你不给一个法律文书,我就可以认为你法院不履行职责。我就可以往上级法院反映,或者在法院内部开通一个复议申诉的渠道。
  刚才马老师谈的时候,我脑海里在想,我在最高法院那时候遇见过别人审理的案件或者参与过审理的案件,还有就是我后来做律师之后,遇到的行政案件。想拿出来几个案件,给马老师刚才讲座提的几个问题,做一个注脚。第一个就是,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那个案子。那个案子,当时是1998年,马老师做这个案件,最高法院也很重视,开了好几次专家论证会,当时上了1998年第4期的公报。公报上这个案例对行政法制建设所起到的影响力,我事后才知道,尤其是最近,越来越多的感觉到、它的影响力甚至超过最高法院公报所登出来的其他所有案例。第二个,就是我在最高法院期间,由最高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是一个市政府二审败诉。这个判决,据我了解,后来一直没有执行。没执行的原因呢,不是判决有问题,判决没有任何问题。当时的市政府做了一个决定,《关于拒绝履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的决定》,红头文件。这个文件下了以后,原告不服,向最高法院反映这个情况。但这个判决最终有没有执行也不太清楚。所以,我刚才听到马教授提到,来一条藐视法庭罪,我觉得这个非常好。如果真的来这么一条的话,这个文件就是证据,不需要另外举证嘛。刚才说的是拒不履行行政判决的问题。我再说的一个,就是在国家领导人多次亲自批示和过问的情况下,1997年,湖南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判决原告胜诉,某市公安局败诉。诉讼不停止执行,但是已经执行完毕了,在判决后存在一个执行回转的问题。当时,我还在最高法院工作,就知道了这个事儿。最高法院、中央政法委多次出面协调,至今未能执行回转。就像姜老师所说的,你可以执行它的沙发呀,可以执行它的车呀。当时这个公安局,已经把执行来的款项用来修办公大楼了,大概400多万,没法执行回转。因此,我也是坚决赞成,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因为行政行为,始终是有这个压力在的嘛,你就是停止,执行相对人他也跑不掉的嘛。如果停止的话,会给原告一个很好的机会避免将来胜诉后,无法执行回转。所以我也非常赞成这个意见。
  另外还有一个案件,就是我做律师之后,我们是国内某著名电器公司的法律顾问。当时,该公司在某省经常被工商局找点事,然后就给它罚了。据说工商局开年会的时候,互相之间拿这个当经验介绍,工商局要是发不出工资了,你就去罚吧,就找电器公司广告里的某一句话,说它是虚假广告。我们认为其实这句话根本不构成罚的理由。公司没有办法,说我一定要打一场官司,以往总是委曲求全,现在实在忍无可忍,得告一场。然后,告了之后,按照现在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得到县法院去告。把这个案件起诉到县法院之后,对方根本不理你。当时我们给公司提了个建议说,不行,争取提高审级。这个案件,因为跨省,又涉及到多起同类型的案件,我们建议省高级法院能把案件调到中级法院做一审,最后达到目的了。中级法院把受理的通知书发给工商局,工商局第2天电话就打给我们代理律师了。告诉我们,主动撤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我们撤诉。实际上,刚才姜老师提到这个了,马老师我想他制度安排里有这条,但由于时间关系没有详细提到。我是觉得,在我们现有的体制无法大幅度改变的情况下,做一些小小的技巧性的变革,比如提高审级制度,交叉审理,我觉得都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提高审级制度,设想设立大区的行政庭,首先在行政法领域,在行政法院还没有设立前,先摆脱(法院)跟行政机关的互相对应,然后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把它们集合起来,成为行政法院,我觉得是可能的一个中间步骤。实际上,在这个环节上,大家最顾虑的一条就是说,我们的原告可能会增加诉累。因为如果在基层法院的话,他出了家门没多远就可以告了,但如果像新疆那么大的地方,他要走到市区去,他就相当于跨省了,要在欧洲就相当于出国了。但是,针对这种问题,我就开玩笑说,你看有好多人,为了解决一个问题,跑到北京10几次。我想如果你保障公正的话,我们的行政相对人是根本不怕多跑路的。根据统计,到2002年,我们行政诉讼法实施12年,不到70万件案件。当时,很多县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数是0,很多法院把行政庭都撤了,还有一些行政庭干部都去搞执行。就这样一个局面,与其说让它存在,但实际上它起不到作用,不如撤掉,不如就放到中级法院做一审,或者甚至更好的做法,就是姜老师说到的巡回法院,突破中级法院这种跟省和地级市相配套的做法,也可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就象马锡五式的。我觉得只要能保证人财物的独立,它就敢审判。我在这里说这些可能用处不大,就是想说给马老师,希望可能能够在制度上有所突破。
  谢谢!
  陈端洪老师:我不评议。不过,我说一句话,怀德是我同学,也是好朋友,很高兴他回到北大的讲台上,也希望有更多的机会看到怀德出现在北大的讲台上。
  
  王锡锌老师:按照预定的时间呢,我们已经超过了10分钟了,但是我想刚才有这么老师,给我们提供了这么信息、灵感和快乐。我想在座大家都会有很多想法回馈过来,所以请大家提问。
  
  提问1:马老师,您好,我想提个问题。作为一个政权,公检法是个政权组织形式,控制着地方的运行。你把法院都拿出去了,或者建立一个垂直系统,会不会给地方政府造成重大冲击呢?我是法院的,我们经常帮着政府征粮、种大豆、种红薯,完成地方下达的任务,什么事情都做。你把法院单独拿出来以后,很多地方的任务完成不了,我想它肯定是不愿意法院独立出去的。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保证法院的审判,又不影响地方的工作呢?
  
  马怀德老师:你刚才说的那些,确实是中国现实。但是我也得归纳一句,你说的那些法院的干的事,那叫不务正业。所以建立行政法院也好,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好,回归正途啊。你走正道,别不务正业,这就行了。它不会削弱地方政权,地方其他政权,警察税务工商公安多的是。所以说呢,各归其类,各司其职,这是最重要的。如果法院去催收粮款,去打假,去干这些乱七八糟的事的话,那我觉得中国永远走不到法治这条路上。你所说的政权,指的是传统那种不务正业的政权。所以法院还是要专业化,要独立。
  提问2:谢谢各位老师,我可能是今天来这儿的几乎唯一一个本科的学生,我想问的问题是这样的。在我们国家的党的制度里面有个很厉害的东西,叫做双规。就是如果纪检部门觉得这个人有问题的话,就可以把他在人身自由上进行很严厉的限制。那么我想问的是,这种行为,也有可能会搞错。如果错的话,那么有没有可能以一定的形式把它纳入到我们行政诉讼范围内来?而且,如果这个行为是可诉的,那最后到底由谁来承担这种赔偿责任,难道是由党来承担吗?这是我要问的问题,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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