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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门槛的问题要涉及到四个问题,一个就是受案的范围。现在我们有很多案件没有让法院受理,就是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双规……这些问题它不让你告。
  第二个是原告的资格。这个我举两个例子,一个是我们的研究生被卖到山沟里做人家的媳妇啦。她爸爸去公安局告,公安局说,你孩子只能给城里人做媳妇,给农村人做媳妇就不行吗?他就去告公安局,法院说,你女儿多大了?你女儿已经超过18岁了,你不能做法定代理人。你女儿是不是神经病啊?也没有,他女儿很好的。如果是神经病,没有行为能力人,可以告。你女儿是不是死啦?他说,我女儿死没有死我也搞不太清楚。法院说,走吧走吧,法院不受理。有一个老太太是安徽的,她的儿子被公安局收审,给搞丢了。就去告。法院问她,你儿子多大了?快30了,那不行,18 岁以下你才能来告。你儿子是神经病吗?不是。你儿子是不是死了?是丢了。那么过4年再来,4年可以让法院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以后你就取得原告资格。原告资格,咱们能不能让这个学生的爸爸、这个丢失儿子的妈妈进法院?
  第三个就是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现在好多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做的,它是党委、纪委做的。把一个企业给解散了,把一个企业的经理给免了,它是党委做的。上一次我们有一个案件是县委做的,县委规定:凡是生了两个孩子,那就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你当老师的你就回家种地。老师就告到法院,法院说,你脑子有毛病啊,这是县委做的。县委做得怎么办?北大做得怎么办?这都不是行政机关啊。咱们能不能,只要行使公权力,即使不是行政机关,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能不能想一个办法,也能起诉这些人。这是被告问题。
  第四个是时效。行政机关做了坏事,它不告诉你,你不知道。咱们北大有个党教授,是物理系的。他的房子租给人家,房子被拆了,他不知道,过了3年以后去看,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经被拆了。租房子的人已经住到被安置的房子里去了。而且案件已经过了时效,他自己的房子,但他却什么也没得到。法院说,3个月你怎么不来告?但是,3个月的时候我哪里知道这件事啊?
  所以,四个方面的问题,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被告的条件,时效。这些问题我们能不能搞一些突破,这几个问题都很难,这些都要做一些研究。
  第二个是怎么保证公正。首先我觉得,很早的时候党中央做出的一个64号文件,党委不能够过问案件,政法委不能过问案件,现在也没有宣布废止。很多案件已到了市委,到了政法委,就卡住了。有个企业是这个城市的支柱产业,一旦关掉,那个税收就没有了。那一到市委,这个案子法院就别管了,你如果管,那你的院长就别做了。这样怎么保障公正?这个案子,我们也想了一个办法。就是我北京的案子,拿到天津去审,天津的案子拿到咱们湖南老家去审。交叉管辖,或者是下面往上面提,县里的案子到市里审,市里的案子到省里面审,到市里审这个县委书记想干预就比较难。那县里的案子怎么办?县里的法院管不了县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啊,我的案子县法院审,马怀德的案子到市里去审,那怎么能行呢?实际上你审不了他,人家给政治局讲过课呢?你当然审不了。你还不如拿到市里面,让姜明安拿到海淀去审算了。这还算公平一些。搞那个形式我觉得没什么道理。
  还有执行问题,行政机关往往没有多少钱,这是个很大的问题。上次新疆有个案子,有个民工到新疆去打工的时候,他身上有刀,被公安局怀疑为恐怖分子,被打残废了。连公安局都觉得自己不对,太过分了。因此决定每个月给他300块钱,让他在医院里养着。他爸爸说,儿子,我养活你三十多年,你被打残废了,你每个月的给我寄点钱过来。他就去找公安局,让公安局多给一点,公安局没有钱,说给你300块钱,还让你在医院里养着已经不错了。这时候有人告诉他,你这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就去告。公安局说,你还去告,那你从医院里出去,300块钱没有了。以后法院执行,怎么执行啊,公安局没有钱。公安局没有钱,你不能把它的车卖掉吧,不能把它的手枪拍卖吧,不能把它的办公室砸了吧。那有一些东西可不可以砸,它有一个招待所,公安局的招待所、疗养院能不能砸了卖掉,我认为是可以的。你不能砸它的办公室、不能开它的车,你可以砸它的招待所,你可以把沙发给它卖了,多少卖一点钱。不然的话,政府的东西不能动,那你没有办法执行。所以我想,咱们行政诉讼法修改,至少这三个问题可以考虑。一个是门槛,一个是进来以后保障公正,一个是审判以后的执行。好了,我就讲到这儿,谢谢大家!
  
  湛中乐老师:各位老师好,06年新年刚开始,我们就在这里聚会,来聆听马教授对于新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该说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尽管外面寒风凛冽……我很高兴今天来为马教授的报告做评议,我谈几点感受。
  一个是行政诉讼的制度的确立,应该说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一种制度安排。马教授刚才从行政诉讼法的制定,确切的讲应该是从新中国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说起的。毫无疑问,他对于15年来中国行政诉讼法制度实施现状的一种评估,我是基本上赞同的。但是我个人来讲,从学术角度来讲,我更愿意把视野放的纵深一点,那就是从中华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回顾百年历史,哪怕是1920年代,行政诉讼条例和以后的行政诉讼法的建立,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制度史上一个的贡献。就是把镜头的拉的更远一点,这是一种理性的想法,它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是一种制度的安排。不仅新中国有,实际上49年以前,这种制度安排这种理性选择在中华民国的时候,前人已经有实践了,而且这种实践应该是延续到目前的台湾。新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经过一个很艰难的过程。早期,由于我们共产党的传统教育,一个重要的观念和理念就是共产党的政府跟人民的利益根本是一致的。所以,理论上存在一种我们所说的认识上的误区。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践行着1954年的宪法里面相关的规定,真正的还当代民主宪政的一个本来面目,公民对政府的行为当然有批评建议的权利,有申诉控告的权利,那么纸面上的宪法权利能够付诸现实的话,在中国这个制度背景里面,只有通过一个法律化的门路去实现。而且,行政诉讼法实际上在几十年之后,在践行着54年宪法的规定。当然82年宪法是对54年宪法的一种延续。所以我说中国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对一种制度的重新认识才出台这样一种制度。那么我想它也不是一个人一个地方,而是历史的积累,是我们制度的理性的选择。
  实际上,到了21世纪,我们回过头来,要总结行政诉讼法实施15年的成就和问题的话,一个方面要历史的来看待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的时候人们的观念,具体环境的一个制约。就是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马克思或者作为一个重要理论,马克思同样有他的历史局限性。所以要理性的历史的来看待当时的环境,所以马教授刚才讲法律文本的问题,他从两个方面讲,一个是当时立法上有的是当时认识到但没有解决的,有的是没有认识到,理论上没有深入的研究,实践上更没有提供一个现实可操作性的东西。我觉得历史的来看问题,这个是很好的。再一个呢,就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成绩可嘉,但是我想绝对不能沾沾自喜。新中国以来,在中国的行政诉讼领域里面,有非常多的可圈可点的案例。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的案例,还有在座姜教授、陈教授、王教授也包括本人,所代理过的为原告也好,为被告也好,所代理过或者论证过的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案子,用我们亲身的经历都可以看到法律文本的价值和局限。所以刚才一个方面总结成绩,我想从我们的亲身经历来看,法律文本为我们公民提供了一个可以进入诉讼的一个重要途径,也为法律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舞台,但是从这个舞台里面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个舞台上面所谓不太闪耀的地方,或者我们想触摸、想去的地方,而有很多的隔阂。这种隔阂既有法律文本造成的障碍,刚才马教授在现行行政诉讼法法律文本本身的制度层面,谈了若干的缺陷和问题,有的可以说瑕疵,怎么表述都可以;另外一方面,有说到大的环节,所谓司法独立的问题,所谓法院的人财物的问题。但是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不是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可以或者能够解决的问题。虽然它们有关系,但这不只是司法独立的问题,也不是行政诉讼法修改本身能够解决的问题。包括法院组织的问题,更多的是涉及实体性的问题,也就是要在行政法包括法院组织法才能解决。所以司法独立是大问题。我也想在看到成绩的问题,更愿意要着眼于未来,着眼于中国法制建设的要求,怎么去修改一个“如果说有中国特色的话”,因为行政诉讼法前面必须冠以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嘛。所以有几个问题,我想共同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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