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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另外,关于内部行政行为,了解行政诉讼制度的人都应该清楚,行政诉讼法没有内部行政行为这个概念,只有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法院是不受理的。但事实上,我们了解了一下很多国家的制度,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以及其他的人事处分、人事处理决定,只要是一个法律争议,大部分是一定会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甚至它在一些欧洲国家,是最主要的一些诉讼类型。所以,我们没有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非常遗憾的一件事情。尤其是去年公务员法出台的时候,仍然拒绝把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也很令人遗憾。因为这是世界潮流啊,很多国家做得到,为什么中国就做不到。为什么人事争议就不能成为法院解决的争议,企业里的劳动仲裁合同可以进入诉讼法内,为什么机关的人事争议就不能进入受案范围呢?这于理不通。所以,这一条,我认为是当时的立法者没有清楚的论证好,没有说清楚它的法律道理,最后导致没有有效的纳入诉讼范围。到今天,影响了15年,甚至还要继续影响下去。因为公务员法刚刚实施,不可能马上突破这一条。那么,设想在行政诉讼法里突破这一条有没有可能,我认为当然有可能。但是要付出很大的努力,你至少在理论上要说清楚这个问题,要让立法者接受,内部行政行为应该纳入受案范围,而不应当排除在外。
  另外一个就是我们说的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这个也是非常特别的一类规定。因为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行为当时认为规定得很窄,没有规定行政法规,只规定了法律。但没想到,后来在行政复议法里头,扩大了这个最终裁决的范围,把原来的商标专利法里面的最终裁决行为取消掉以后,又在复议法里增加了几类最终裁决行为。这也是一个立法中的遗憾。那么,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个立法,如果各位有兴趣的话,希望去认真研究一下,复议法制定的时候为什么增加了两类最终裁决行为,原因到底在哪儿?跟部委的力量,跟我们说的立法者之间的这种博弈,是不是有一定关系?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理论问题早就解决了,而是立法的力量在博弈的过程中形成的畸形的产物。所以,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很多人也要求取消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但是,我个人的观点就是,有些政治性的问题、政策性的问题要排除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外,可以用两种手段,一个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行为,但国家行为这个概念不太确定,你只能选用所谓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把判断权交给立法者。当立法者认为那一类行为法院确实不应该管的时候,你可以在立法中明示排除诉讼的范围,这样就完全把权力交给立法环节,并且设定一些条件,我想也是有益处的。
  再一个呢,我想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了一类新的行为。这类行为是当时立法者没有预见到,但现实生活中又出现了很多,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高度人性化判断行为。也就是行政机关也好,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好,所实施的这种具有高度人性化判断的行为,能不能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问题?这应该是从田勇、刘彦文案开始争议的一个问题。比如老师给学生判分,说你59还是60,这种行为能不能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这几年司法考试,每年考完以后,就一定会有人起诉司法部,或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状告阅卷有问题,判得分给低了。甚至有人状告人事部、商务部,关于国际商务师考试,也是因为阅卷,题目出错了。这类问题能不能纳入诉讼的范围,这几年越来越多这样的案件。我个人认为,从国外的一些判例来看,高度人性化判断关键是要取决于法院的认识,如果它确实是没有办法量化,又没有办法用法律的标准衡量的一类行为,即使法官也没办法处理的时候,我觉得就不应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这是一种不可解的争议,也就是法院没有办法解决的争议。比如刘彦文案件,如果简单地说这个论文质量低还是高,这类问题我觉得法院确实没有办法审查,法院怎么去审查一个无线电论文质量的高还是低呢?但是,可以审查程序,可以审查最终的法律结果。但是对这种高度人性化判断的行为,我觉得法院是没有办法审查的。所以,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可以状告学校,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学校的行为都可以纳入诉讼范围呢?我觉得不是的。在德国,有一个法律保留原则和一个重要性理论在支撑,排除了一些行为进入诉讼的可能。但我想,至少我们应该认识到,像这种高度人性化判断的行为,法院没有办法解决的行为,没有必要纳入到诉讼中。否则,是给法院增加困难,也解决不了这类问题。
  第三个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方面就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制度。为什么要完善当事人制度?因为行政诉讼法实施到一定时候,就反映出来我们的当事人制度的设计,是有一定问题的。比如说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大家都认为,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是非常含糊,非常抽象,非常主观的,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进行诉讼。这种认为不就是一种很主观的判断吗?而这种判断呢,让法院、法官理解起来也非常的吃力。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有关原告资格的案件。
  大家知道北京朝阳法院出现过一起案件。一个加拿大籍的华人回到祖国之后,发现自己的老父亲在他母亲去世之后再婚了,他就认为老父亲再婚会影响他的继承财产权,认为他的继母会分走老爷子的钱。然后,就跑到民政部门,要求撤销他父亲的婚姻登记。理由是,他父亲80多岁了,老年痴呆,不能结婚,而且没有经过婚检程序,当时婚检还没有被废止。就这样的理由,要求撤销结婚登记。那么,民政部门当然拒绝啦,拒绝之后,他就起诉到法院。这时候,要不要认可他的原告资格呢?很多人认为,应该认可他的原告资格,说有利害关系啊,如果民政部门不给他老父亲办这个结婚登记的话,他分的遗产就可以多分一份啊。现在办了结婚登记,他那房子还是遗产就少分一份啊。你说能没有财产上的利益关系吗?我们很多学者都有这种观点。但我个人认为呢,在这个案件中呢,我们就过度地扩大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我们姑且不论,说是老头还没死的情况下,有没有所谓的继承权发生这个事实。我们仅就这个儿子能对他的成年父亲,有行为能力的父亲,有权利能力的父亲,提出这种个人婚姻登记的质疑,就这一点,我就认为他没有原告资格。如果这样有原告的资格的话,任何人就可以对其他人受到的处罚,或者是受到的奖励,或者是得到的许可,都可以提起诉讼,都可以用各种各样的关系搭上所谓的利害关系。
  所以,利害关系不能扩大,不能扩大到没边没沿的地步,还是要有一定的限制。但是限制到什么程度合适呢?这个过去我认为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后来我发现这个问题太复杂了。无数的案例告诉我们这个问题太复杂,太具体,只能通过个案说话,统一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大家回去查一查美国行政法里头,关于standing 的这个研究论文, 浩如烟海。因为这是理论上大家都不清楚的事情,所以大家都去研究。我们如果说想要在诉讼法里头明确规定一条原告资格的标准,就像最高院在司法解释里这样规定的话,我认为也不太可能。那么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我主张呢,虽然可以笼统的规定,但是做一些限制是可以的,而且是要通过判例的方式,来逐步扩大。就是说,原告资格的范围,可以规定的稍微窄一些,通过判例的方式逐步扩大。因为,各种各样的案件太复杂,我认为像朝阳区法院的那个案件,就可以作为一个案例,因为这种案件不是孤立的,不是一个离奇的一个案件,以后可能会很多,如果规定没有原告资格,那可能对其他案件都适用。
  另外被告资格,或者被告的适格问题,我们诉讼法规定同样是有些问题的。为什么呢,就是我每年参加司法考试命题的时候,很多人都说,被告资格多出点题,为什么呢,它太绕了,绕来绕去就把同学给绕糊涂了。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复杂程度,什么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什么法律法规在授权组织在授权范围内授权范围之外的被告资格等等,越弄越糊涂。就弄成了,我们的政府不是一个政府,一级政府,就变成了无数个政府。我们对政府承担的责任可以分化成无数种责任。所以原告资格弄的太复杂啦。连临时机构,什么规章授权的组织等等各种各样的组织都有原告资格,所以,这个问题也需要澄清。我认为澄清的出路在哪里呢,就是要有一个价值判断。 就是被告资格到底是用来做什么的,它解决什么问题。如果仅仅是为了方便原告的话,那我认为呢,原告想告谁就告谁,我可以告长官,我可以告法定代表人,我也可以告机关,我也可以告机关的一个工作人员。因为他只是一个为了诉讼方便的一个资格嘛,最终的责任可能都是一级政府去承担。所以,这是一种方便的方式。原告认识谁,想告谁,觉得受到了谁的侵犯就可以告谁。但那样的话,又比较复杂。
  另外一种出路就是,法定的确定一级政府作为被告。比如说,你公安局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我不告你公安局,我就告你北京市政府,或者海淀区政府。比如你税务局侵犯我合法权益,我不告别的,我就告这一级政府,除非它不是本级政府序列的职能部门,比如它是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监管局,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所以,这个也可以方便老百姓,老百姓为了寻求一个适格的被告,费那么多的周折。另外,很多案件就是这样,原告费了很大的劲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很简单的说被告不适格,你告错对象了,就给驳回了,还不告诉你应该去告谁,让你自己去琢磨。所以,事实上,这都是增加了原告的诉讼上的不方便。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讲,要么就谁行为谁为被告,要么就确定一级政府为被告,不管你是政府的哪个职能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事业单位,只要是你这级政府的,你这级政府就要承担责任。但这样的话,就面临着另外一个问题。国务院各部委,如果简单的按一级政府来设计被告的话,那最后所有的责任,都成了国务院的责任,国务院要作为被告。这个是诉讼法实施15年来,好像约定俗成的,大家都不愿不碰这条线,说国务院不能做被告,有人告过国务院,但国务院从来不能作被告。理论上,说不清,但是实践可以这样做。所以我们没有看到,哪一天国务院作过被告。以后有没有可能呢?这个得等姜老师以后再设计的时候,给他设计进去。这是,我想,当事人资格还有第三人称的,太复杂了,我就没有时间给大家做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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