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1、一国单方面限制本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各国利用国籍原则和影响原则域外适用本国证 券法,往往会造成与其它国家立法和政策的抵触,因而遭到这些国家的抵制。如瑞士、加拿 大、荷兰、英国、德国、法国、挪威、比利时、澳大利亚、南非等国政府在美国法院依据 美国证券法,对涉及外国当事人的证券发行或交易活动起诉时,往往会直接出面干涉,或对 案件审理施加外交影响,或颁布禁令施加法律影响,禁止本国公司或个人向美国有关当局提 供 其所要求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或禁止其出庭作证或受审。[7]有鉴于此,晚近各国开始有限度也管束本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其重要表现就是创 制和 发展了合理原则。[8]
  合理原则的核心是要求一国将证券法律适用于主要发生在境 外的证券发行 与交易时,应平衡本国利益和其它有关国家的利益,即应以不对其它国家利益造成不合理损 害和本国所涉利益大于外国所涉利益作为本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前提条件。近年来,美国、 德国等国家的判例和立法已开始采行此原则。[9]
  2、协调各国证券法律的实体规定。当各国证券法律的内容相近或相同时,即使域外适用这 些立法,也容易为其它国家所接受,不致同他们的立法产生实质上的对抗与冲突。例如,由 于各国证券法中有关反欺诈的规定内容相差不大,实践证明,这类规定的域外适用很少遭受 其他国家的抵制。此外,一些国(区)际组织也在不遗余力地推进各国证券法律实体规定的协 和, 如欧州复兴开发银行在1994年就出台了《证券交易示范法》供欧洲各国证券立法参考。[10]
  3、通过相互承认和互惠进行调适。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承认其它国家的做法以协 调各国立法差异带来的冲突问题,如几个资本输出国(英、法、日、澳大利亚等)均允许到本 国发行证券的外国企业提供根据其母国的会计和审计准则制作的财务会计和审计报告;同时 ,承认外国证券商的地位并允许其从事一定的业务。[11]同时,各国也通过互惠来调适 立法上的 差异。例如,美国在其1990年对1939年《信托契约法》第301条第1款第1项的修正案和1995 年通过的《金融服务公平交易法案》(Fair Trade in Financial Services)中,均规定了在 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证券商进入美国。
  4、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各国通过签订协议的途径,对缓解因内国证券法域外效力而引起 的法律适用冲突已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如瑞士和美国于1982年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以防止 瑞士银行的顾客在美国证券交易中从事内幕交易。此外,在解决内国证券法域外效力而引起 的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上,目前尚无有效的国际条约,但一些国际或区域性组织的努力对缓 和冲突起 了积极作用。如欧盟(原欧共体)近年来相继颁布了《内部人交易指令》、《准入指令》、《 上市公告书指令》等,这些指令所确定的原则和规则已为欧盟各国本国法所吸收或承认,这 无疑对解决各国的证券法律适用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5、各国制订有关证券的冲突法规则。从6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相继在其国际私法典或民法 典中订入了有关证券的冲突规范。如1966年的《波兰国际私法》、1967年的《法国民法典国 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1971年的《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1972年的《加蓬民法典》 、1974年的《阿根廷共和国国际私法条例(草案)》、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197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关于国际私法第13号法令》、1982年的《南斯拉夫法律冲 突法》、1987年的《瑞士国际私法法规》、1992年的《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等都有证券法 律适用的冲突规范。[12]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