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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邱永红


【关键词】证券 跨国发行与交易 法律适用
【全文】
  
  
  一、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 生矛盾的社会现象。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 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产生。[1]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 迅速兴起要求有关国家承认外国证券法律的域外效力,从而导致了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 法律冲突。
  当前,各国主要是根据以下三项原则来推行本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的:1、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国籍原则。国籍原则是指本国证券法可以适用于发生在域外的本国人 (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国籍原则作为内国刑法和民事法律域外效力的依据,这已为国际 法所确认,几乎所有国家都以某种形式接受了这一原则。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 一些国家已开始把国籍原则作为主张证券法域外效力的理论依据。如美国证券法就规定,如 果美国国民在其它国家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依照美国法律是违法的,则美国法院享 有管辖权。[2]
  2、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影响原则。影响原则又叫客观领土原则,根据该原则,违反证券法的 活动虽然完全发生在国家领域之外,但在该国国内产生有危害后果时,该国有权予以依法制 裁。影响原则早先主要作为各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根据,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各国逐 步将其扩大适用于决定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法》中的反欺诈条款 ,就适用于对美国证券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域外欺诈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对美国投资 者没有造成什么特别损害,也是如此。在肖思鲍姆诉菲斯特布鲁克一案中,某油公司的美国 股东告该公司之母公司利用内幕交易消息,以不公正的价格购买其子公司的股票。虽两公司 均在加拿大,但美国法院认为该油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而且美国股东涉及该案件事 实,所以其享有管辖权。法院宣称:“我们相信国会意图使证券交易法具有域外效力,以便 保护在美国的交易所购买了外国证券的国内投资者,以及保护国内证券市场免受对美国证券 的不当涉外交易之影响。”[3]最近在Consolidated Gold Fields PLC. v. Minorco(哥菲尔德集团公司诉美诺科)一案中,联邦第二上诉法院在 这起复杂的证券法与反托拉斯法案件中依靠影响原则,裁定由南非公司控股的卢森堡公司 在与英国的一家金矿公司合并中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因为欲被兼并的英国公司在 美国拥有大量资产且其本身25%的股票(其中一部分以美国存托凭证形式)由美国投资者认 购,这也许是为数很少的外国公司发行美国存托凭证(ADR)而被判适用于美国证券法域外 管辖权的案例之一。[4]又如,瑞典的 《证 券市场法》规定,凡该法所规定的内幕人员依据尚未公开的,然而一旦公开将影响有关证券 价格的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这样做的,不论在瑞典境内或境外,均构成内幕交易,受瑞 典法律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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