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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还体现在,不论个人是否存在着地位的差异、财产的多寡的区别。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都要受物权法的保护。富人的厂房别墅要保护,穷人的茅草瓦房也要按照“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格言进行保护。严格的说,保护合法的个人财产,与财富的分配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物权法的功能就是通过保护财产来鼓励人民创造财富,从而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所以,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既不是仅仅保护富人,也不是仅仅保护穷人,其与所谓的私有化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两个概念。至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只能通过政策的安排,税法等法律的调整来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物权法强调平等保护原则,但并不排除在此原则之下设立一些特殊的规则,以关注现实中的某些问题。规定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与关注现实问题的相应规定是不相违背的。有学者批评我曾经建议在物权法中规定禁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国有财产是搞不平等保护。在我主编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确实规定了个别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的规则,当时,某些参与起草该建议稿的学者考虑到目前现实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国有资产的产权的不清晰等体制问题还没有解决,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增加有关维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则。我认为,这些建议不无道理,所以,写进了我所主编的建议稿,个别规则也被物权法草案采纳。[2]建议稿中的个别规则是否合理,可以进一步讨论,实质上,我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但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就是物权法必须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分别对各类所有权进行确认和平等保护。如果仅仅凭借建议稿中存在个别有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就认为我实际上主张对国有资产实行特殊保护,此种理解显然曲解了我本人关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一贯主张。
  还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并不是说立法就不能对现实中保护某一类特定财产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将国有资产法的立法提到了议事日程,国有资产法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保护作出更为具体、更富可操作性的规定。但国有资产法也必须要坚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相对于国有资产法而言,物权法是基本法。物权法要保护国有资产,但它更要平等保护各类财产,所以物权法不是单纯地保护国有财产的法律。不能将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任务都加在物权法上,这显然是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因为国有财产不过是物权的一种具体形态,严格说,应当先通过物权法,之后才应当继续制订国有资产法,这样才能够防止法律规则之间的重复和矛盾。但在起草国有资产法过程中,也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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