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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第三,平等保护原则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平等保护原则不仅要求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要求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财富是由芸芸众生创造的,充分释放个人创造财富的潜力,是搞活经济、迅速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的基础。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平等、充分的保护,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虽然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是有所不同的,如土地就只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而不能为私人所有,但这并不能成为将公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在法律地位、保护方式等方面区别对待的理由。只有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充分地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繁荣。
  第四,平等保护原则也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现代法治以贯彻平等原则为特征,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也必然要求其享有的财产权受到平等保护。财产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也是个人的基本人权。平等地保护每一类财产权,这就尊重了个人人格的平等,尊重了个人基本的人权。不仅有利于构建市场经济的基础,而且有利于消除封建残余和等级特权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尤其是平等保护也有利于防止与遏制一些政府机关以及某些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的财产权,这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平等保护原则也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正确处理各类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目前关于各类产权的纠纷较多,其中不少涉及到公有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普遍感觉缺乏处理此类产权纠纷的规则。因此,要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三、平等保护原则的误区与澄清
  正确理解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必须澄清几种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不恰当认识:
  一是公有财产特殊保护论。此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意味着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如果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就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所以,物权法应当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的保护。我认为,这完全是对宪法的误解。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宪法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查阅)。宪法十一条也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所以强调保护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是并举的,绝对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对宪法的规定断章取义。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以,实行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和十六大报告精神的。宪法促进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其中也是平等保护的要求,因为平等保护的目的就是促进这几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没有平等保护就难以有共同发展,失去了共同发展,平等保护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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