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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应当怎样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除自然资源外,其它不动产和动产(工厂、铁路、银行等)需要通过生产、交换、分配等方式才能产生,这方面物的归属问题实质上是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范围问题,是哪些行业吸收或者限制集体和私人投资的问题,这些问题在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化的情况下,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经营范围有明确分工的情况下,物权法可以作出规定(前《苏俄民法典》有规定)。在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情况下,对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由物权法划个界限,用基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不利于对各类经济发展的灵活调节,这类问题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由行政法和经济法根据需要作灵活调节。
  以上说的是物权的归属,再说物权的行使。物权的行使有对内关系对外关系两个方面,对内关系是法人内部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对外关系是平等的物权主体之间因行使物权发生的关系问题,物权法调整的是对外关系,基本上不调整内部关系。内部关系中比较复杂的是国有企业行使物权的权限问题,对此物权法只能作原则性规定,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就从根本上划清了国家和国有企业权限的界限,具体规定国有企业行使物权的权限和程序不是物权法的任务,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独资企业法规定。
  这里应当强调的是,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作为民事主体的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物权法区分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不平等和物权关系平等。物权法第5章的题目是“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本章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所有权,主要内容是关于自然资源为公有财产规定,关于国家出资的企业和国家的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关于集体企业行使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所有权类型的规定,反映了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反映。但是,这里不是讲物权关系的主体就是国家、集体和私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体现在物权关系上,主体要落实在具体单位上,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是物权关系的主体),在民法上就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泛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不可能成为物权关系的主体,因此物权法草案第2条规定:“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区分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不平等和物权关系平等,对正确制定物权法和物权法颁布后正确适用物权法有重要意义。
  四、平等保护物权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
  物权法保护物权的方法主要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时,由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侵害民事权利的人向权利人承担的责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的,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应当体现平等原则。《民法通则》规定的侵害民事权利的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的责任形式应当限于这些责任形式。物权法草案第43条第2款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只是指明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不限于物权法上规定的民事责任,物权法草案没有具体规定侵害物权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侵害物权,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行政法或者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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