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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应当怎样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的,物权关系是不断变动的,会不断发生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情况,需要物权法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则与办法作规定。
  物权法草案反映了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上述各方面的问题至今许多都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或者没有提高到物权的高度,实践中发生了不少涉及物权的纠纷,无法可依。没有物权法必然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没有物权法,合同法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影响商品交换,影响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前,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遭受侵害,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物权法保障物权,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公有财产遭受侵害,重要原因之一也是缺少物权法保障物权。
  除民法外,其他法律部门根据其属性和功能,用不同的方法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除民法外,调整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部门主要是行政法和经济法。行政法通过行政管理的方法管理经济,例如土地管理法铁路法公路法,是国家管理土地、铁路、公路的法律。经济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农业法、银行法、税法等。行政法和经济法有直接调节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职能,通过行政法和经济控制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其符合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没有直接调节不同所有制经济关系的功能,在法律和所有制的关系问题上,可以说行政法和经济法是调节法,物权法是保护法。
  三、物权法区分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不平等和物权关系平等
  所有制和物权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是经济问题,后者是法律问题。例如,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是讲所有制,是经济问题。说甲村的土地由甲村的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甲村的土地都没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甲村的土地所有权,这是讲法律问题,是物权关系问题。再说,甲村的土地由农户或者农民个人承包经营,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在物权法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成为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甲村的农民都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一个村里,至少有这三种物权,此外,国有企业、私有企业以及个人还有多种形式的物权,所有物权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由于物权法与所有制有联系,在物权法中有关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是必要的,但是应当作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物权法草案第1条规定:“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物权法草案还根据宪法对自然资源的归属作了规定,有些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有些自然资源分别归国家或者归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是一切物质资料的基础,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公有财产,就为公有制经济奠定了基本的物质基础。物权法草案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不平等,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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