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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应当怎样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权法的任务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取得的物质资料的权利(在物权法上称为物权,包括关于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服装、食品等不动产和动产的各种物权,其中主要分为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两类),规定民事主体使用和支配物质资料的规则,为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性的法律保障,为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提供基础性的法律保障。
  人们生活需要有服装、食品、住房、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对这些生活资料享有物权,人们的正常生活才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工商企业需要有物质资料才能进行生产和商品交换,物权法确认工商企业享有物权,就为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为了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需要,有时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一个所有权,例如,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出资合买一件物品(汽车、拖拉机等),形成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的共有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再如,两个以上的农业集体组织共同出资,合建一项水利工程设施,形成两个以上的集体组织的共有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这在物权法上称为共有(不是指经济制度上的公有),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共有物购买或者出卖时买卖双方的关系如何处理?需要物权法区别共同共有还是按分共有,分别作出规定。一幢大楼里的房间归各用房人所有(物权法上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又有走道、楼梯、地下车库、楼前绿地等方面的关系,还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人的关系,这些关系如何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是个复杂问题,一般不容易由当事人协商决定,需要由物权法规定。
  相邻的土地、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中会发生多种关系,为了用水、排水、通风、采光、日照等发生的关系,当事人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建筑物的建造或者修缮,铺设电缆、管道等需要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相互之间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这些关系在物权法上称相邻关系,需要物权法作规定。
  建设用地除了使用地面以外,土地的上空、地下还可以再设立使用权,如果设立,就涉及各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转让给第三人等复杂关系,这在物权法上称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事人一方为了实现自已土地的利益,如通行、汲水、引水、排水等,需要使用他人土地,通常是有偿的、有较长的期限的,协商确定之后,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在物权法上称地役权。除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外,地役权还会涉及到与其他物权人的关系,例如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关系。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都需要物权法作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已经有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个法主要是关于承包经营合同关系的规定,通过物权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可以由政府根据承包经营合同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稳定和保护土地包经营权,有利于调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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