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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应当怎样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应当怎样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魏振瀛


【全文】
  
  
  物权法怎样反映和维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既有立法政策问题,又有立法技术问题,还有法律部门的分工问题,对物权法草案重大问题的分歧突出反映在怎样认识物权法和经济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怎样认识民法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区别,物权法的任务是什么等问题上,对这些问题我的基本观点是,要区分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不平等和物权关系平等。
  一、讨论物权法草案应当以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
  宪法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这是1949年建国以后五十经验的总结。多年的实践证明,实行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化,实行国民经济高度计划化,在财政上搞统收统支,在物资上搞统购统销,在报酬上搞统一分配,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规律。改革开放以来,逐步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总结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而增强了综合国力,改善了人民生活,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侵吞公有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应当高度重视,尽快解决。但是,不能因此而怀疑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现,是使我们国家繁荣昌盛的基本国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应当是我们讨论和修改物权法草案的基础,离开这个基础,就难以达成共识。
  二、不同的法律部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任务不同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各法律部门特别是直接调整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属性和不同的调整方法,各有不同的任务。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而发生的关系。物权法上的平等主体就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是法律概念,不直接反映其所有制性质,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独资企业、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合资建立的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在物权法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物质资料发生的关系,不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物质资料发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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