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主要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在现实中的案件处理往往是让第三人承担义务,因人具有一种趋利避害的本能,常常会抱着“拖”、“赖”的心理,避而远之,更不会主动去申请参加的。同样,在中国这种特殊的社会制度下,地方保护主义、腐败等社会现象的存在,法院为保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随意地通知外地单位或个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判决承担义务,使本地的当事人逃避风险和责任。因而这两种参加的方式是值得商榷的,需要进一步探讨。
笔者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应以当事人追告为主,以无独立请求权的人申请参加为补充,废除法院通知参加方式。追告,就是指原、被告一方或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应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利于案件的彻底审理而进行的行为。这种追告制度有以下的特点:⑴ 是由原、被告一方或双方提出的;⑵ 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⑶ 提出的时间是在诉讼过程中,即立案以后,到判决做出之前;⑷只能向本案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 ⑸ 原被告一方或双方提出的追告是由于他们之间的诉讼争议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⑹ 提出追告要有利于彻底审理案件,实现诉讼经济,防治讼累为目的;⑺ 是否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必须严格审查,不应当事人提出便随便乱列。这种追告制度还有一大优点,就是避免了诉讼异议问题,不会有诉讼的复杂性,也不会拖延案件的审理期。
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不是在所有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案件中都能参加诉讼的,这就需要一个范围的界定,而对这个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做如下的归纳,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主要有:⑴ 加工承揽合同;⑵产品质量;⑶ 建筑合同;⑷ 非法侵占;⑸ 因无过错而引起的侵权;⑹ 损害赔偿等等。当然在很多情况下根本就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比如离婚、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因人的身份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总而言之,我们严格把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内涵和外延,才不会出现乱列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况,以准确的做到即不滥用,也不错用,保证准确、及时、有效、彻底地解决问题,处理案件,进而做到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还能很好地实现法的价值,维护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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