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浅析
包万平;郝小娟
【摘要】为调整环境问题凸现引起的法律关系,在传统法律应对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建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以不法行为的存在而使公共环境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为前提,所以原被告主体资格具有宽泛性特点。因环境公益诉讼有其明确的价值目标、理论支撑和现实土壤而具有可行性。另外,在构建具体制度时,应注意对国外立法技术的借鉴,同时要考虑到受理法院的级别和检察院参与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权益
【全文】
随着社会的变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近半个世纪以来,环境受到了极大的污染和破坏,严重地制约着社会的发展。各国为了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将环境工作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实体性立法已基本完备,但程序性立法工作仍然比较落后。在我国更是如此,近些年来颁布了诸如《
草原法》、《
森林法》、《
防沙治沙法》等三十余部实体法,但与之对应的程序法明显滞后。在环境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时,只能在传统的民事、刑事、
行政诉讼法中寻找诉讼依据。特别是在传统诉讼制度不包括公益诉讼的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被严重排斥在司法实践的边沿,无法满足环境法律作为社会法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环境公益诉讼予以研究,以利于环境诉讼及实体权利的保障。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含义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所谓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它源于古罗马,繁盛于近现代的西方发达国家。公益诉讼的提出,突破了传统诉讼法以“利害关系”为适格当事人的限定,体现了法律调整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 就环境诉讼而言,美国密执安州《1970年
环境保护法》是美国首次确认公民对构成公益防害的污染行为可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资格的法律。70年代后的主要联邦法规也都规定了公民的起诉资格,如在联邦《清洁空气法》第304条a款首创了“公民诉讼条款”。其中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该法为公民或公众团体就环境公益提起诉讼提供了有利的保障。[1]在公益诉讼制度相对完善的美国,对于环境利益保护的规定启示我们:环境利益是一种典型的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公众包括公民个人、集体、社会团体等都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而提起诉讼。那么,何谓环境公益诉讼呢,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即任何人基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致使公共环境权利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依法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