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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下的宿命——简评《民法(草案)》的出台

见前揭苏力书,页85-86
同上书,页58
同上揭
苏力:《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中国法学》1996第4期
也许有人会提出:有了此次教训(投入的成本),下次也会有经验(获得的收益),但恐怕是“坏事变好事”的托辞。
当然并不只有法律功能的缺失,还有诸如诚信的缺失等等。
参见,徐国栋主编《中国民法典编纂思路论战》
关于立法听证等制度的相关论述,参见周旺生:《关于立法听证的思考》,http//www.chinalawinfo.com
“法的废止”也属法的创制,即立法行为之一,参见,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页340
囿于能收集到的资料有限,本文对所采历史史料及相关议论均源于纪坡民:《六法全书的废止前后》,《南方周末》2003.3.20,22版,并不作考证。
此处文件是否为“法”?表面来看,不符合法的形式特征,但其结果却是达到了废除“法”的效果,本文暂且将其作为一种“法的创制”活动作历史“语境”分析。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舒国莹译
参见:石红心:《信息、治理与行政公开》,《中外法学》2003年,1期
《苏格拉底之死》,转引自,强世功: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实践——读《苏格拉底之死》,http://www.gongfa.net
此处需要说明,“宪法”虽然也属“法”,但西方的理论(也许只是一种正当性的理由),宪法是公民与国家签订的契约,从而在此假定对“宪法”是勿须置疑的。
参见:贺卫方著:《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58-59;关于司法制度的研究,在法学界著作甚多,有代表的如宋卫平、陈卫东、左卫民等,尤其是贺卫方教授关于司法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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