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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下的宿命——简评《民法(草案)》的出台

  (3)谁来审查?
  在我国的治理结构中,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拥有绝对的“权力”,按理说应由其监督、审查,但其又是立法机关,若由 “自己监督自己”恐怕只会有“投入”而无“收益”,我们必须另寻出路。在西方国家,根据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宪法框架建立了司法审查机制。司法机关对立法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保其不“迷失方向”。在美国,最高法院不仅有权宣布议会本身通过的法令违宪无效,而且有权宣布总统令违宪无效;在法国,宪法法院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26]。
  而对与之横向比较以下我们的法院处境就令人更生忧虑。时至今日,在许多人的意识中,司法机关仍然不过是完成所谓“中心工作”的工具。从五十年代开始,司法就不断地服务,为土地改革服务,为反右斗争服务,为大跃进服务……到八十年代,又要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一直到最近的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等等。在我们的权力格局中,法院以及检察院至今仍在夹缝中求生存,司法机关在俗称“人财物”等最重要的生存环节上依赖于同级党政权力;某些地方的人大可以无视立法与司法的界限,进行所谓的“个案监督”,在一些行政首长的眼中,司法机关不过是其所属的科局而已,而且是不甚至重要的科局……司法机关为改变这种边缘化的地位,想方设法,一方面向权力部门示好,另一方面在社会中更多地以威武示人。但事与愿违,示好的结果愈发强化了司法机关的从属地位,而黩武则使得司法机关尊严进一步丧失。[27]
  四
  本文分析得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具有“形式合理”的法律制度;同时又得出——由于太期待“民法典”的出台,都有些不愿意承认——在中国目前的“语境”下,制订出“形式合理”的“立法”是艰难的。[28]。
  如果说市场经济是不可回头的必定趋势的话,那么我们只能期冀现今的制度不要阻碍我们太久!
  
【注释】  亚理斯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本文以下简称《民法(草案)》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43/20030106/901741.html
刘武俊:《勾勒一个“法治中国”》,《南风窗》,2002年1月上,页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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