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民法(草案)》制订的微观制度分析
首先,立法工作机构与学者的互动不足。《民法(草案)》基本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一家之作,而对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主张民法典的结构安排应主要借鉴德国民法潘得克吞体系与徐国栋教授主张的采用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所创立并在近代法国民法典所采用的法学阶梯式结构论战[19]等等热火朝天的讨论几乎不闻不问、置之不理。这又是一次浪费民间法学资源,又一次“不经济”不说,对(民)法学界本身的发展又是不一次“不经济”。
其次,立法工作机构与民间的互动不足。卢梭曾言“一切重大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铜版上的,而是铭记在公民的心中”。按“博弈论”的说法,立法是所有人参与的“均衡解”。我国《
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法律案,法律委员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方式”。在立法过程中主动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意见,并将这种意见作为审议法律、法规的依据和参考。此举有利于相关利益反映自己的心声、表达立法意愿,有利于民众直接参与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管理,推进中国民主进程的发展[19]。但《民法(草案)》事关社会每个成员的权利、义务,却未能将民众的声音纳入立法中来。这样会大大地损受民众的民主参与积极性,于社会又是一次“不经济”。
(三)对《民法(草案)》制订的宏观“语境”分析
经过以上层层分析,此类严重“不经济”的《民法(草案)》还能够登上大雅之堂,让人联想到在中国法制史同样重要的一次历史事件:《六法全书》的废止,笔者在此,有意通过对此事件“触类旁通”引申出其暴露的问题,进一步分析《民法(草案)》深层的宏观“语境” [20]。
1、《六法全书》废止的过程[21]
1948年底,蒋介石失于战事,为谈判求和,发表《新年文告》,提出的“五项条件”中含“中华民国的法统不受中断”,而后,毛泽东发表《评战犯求和》,其后,正式的中共文件提出“八项条件”中将“废除伪法统”作为一项政治策略与蒋针锋相对。后来,蒋宣布“下野”,困于军事失势严重,遂生“不能把和谈的路堵死”的政治算计,在其“引退声明”中既不坚持“五项条件”,又不反对中共的“八项条件”,然毛泽东坚持“战争必须打到底”,与蒋和谈只是插曲,双方均未将“废除伪法统”当回事,仓促之间,决定了“伪法统”被废除的命运。由此,得出如下判断:如果不是蒋介石在下野前的《新年文告》里装腔作势地拿什么“法统”来“摆谱儿”,毛泽东大概未必也想得起非要提出“废除伪法统”作为和谈条件不可。
在毛泽东宣布“废除伪法统”之后,已“风光不在”的时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的王明以马克思主义词句轻车熟路地对属资产阶级法律思想进行批判,并起草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22](以下简称“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