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在讨论立法制度的缺陷之前,有必要先回答一个更基本的问题:为什么要建立健全的立法制度?——“比较健全的立法制度同比较好的立法质量,通常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9]。对于立法,仅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摸着石头过河”是不够的,否则就没有提出“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的必要,我们得要求“质量”。而“质量”好坏的标准是什么呢?即以什么标准衡量“什么是好的法律,什么是坏的法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那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是否符合经济的发展是必要的标准。
在20世纪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试图彻底回避市场经济的国家中,中国无疑曾经是最执着、肯为之付出莫大代价的国家之一。但,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变迁、WTO的加入等等因素,中国已踏上了市场经济的不归路。
按照马克思.韦伯(Max Weber)的观点,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的”模式,而是与一个社会的整体结构相联系的,其中包括文化、制度,因此,对市场经济的研究,就不能仅仅关注经济活动的一些硬要素,诸如生产或交换……,而且必须同时考察经济社会中的一些软要素……法律制度……。现代市场经济一种特别的经济,其特点在于或不仅仅在于有市场、人们有追求利润的动机和愿意,利用货币、价值规律起作用和大规模的生产,而在于或而且在于市场的参与者以特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获得利润。而这种思维方式就是:资产者或市场经济的参加者特别重视对于长期利润的精细和有系统的打算,而不是简单的投机行为和短期行为获取暴利。这是由于现代资本主义的经济是大规模的经济,投资往往集中大量的资金,利润之回收常常需要一年到几年的时间,生产或销售常常是跨地域的;而在这广泛的时间和空间中有可能发生许多不测事件,投资的风险很大也很多,弄不好就会倾家荡产,因此,必须尽可能地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作出预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保证投资决策得以顺利实施……韦伯从而称现代的资本主义为“理性的资本主义”,以区别于其它缺乏和无法进行长远预测和计划、短期的、撞大运式的市场经济。[10]
这种理性化的经济形式,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法的理性化、系统化和一般化以及个别案件中法律程序运作的日益增长的可算度性,构成了近现代经济事业存在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国家只有建立了形式合理[11]的、可以计算的法制(Calculable Legel System),才能为一个可预测的、可计算的、合理的经济基础奠定基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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