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借鉴判例制度的思考

关于借鉴判例制度的思考


吴家雄


【摘要】面对着制定法无法回避的缺陷,新中国的法律学人对我国是否应当借鉴判例制度至少进行了长达二十年的讨论(1),司法实践中也有积极的尝试(2)。赞成我国借鉴判例制度的观点占有绝对优势,其实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二个五年纲要(3)中的关于建立判例指导制度的内容来看,借鉴判例制度已经是我国的大势所趋。
【关键词】“批复”、判例、法律漏洞、法官造法
【全文】
  在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两分天下的理论面前,我国被界定为大陆法国家,即制定法是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法院的先例判决在我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面对着制定法无法回避的缺陷,新中国的法律学人对我国是否应当借鉴判例制度至少进行了长达二十年的讨论(1),司法实践中也有积极的尝试(2)。赞成我国借鉴判例制度的观点占有绝对优势,其实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二个五年纲要(3)中的关于建立判例指导制度的内容来看,借鉴判例制度已经是我国的大势所趋。一般认为,借鉴判例制度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制定法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即社会的纷繁复杂与不断发展,而立法者本身的预见能力又相对有限,这导致了制定法存在滞后于现实生活,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的缺陷是无法避免的。学界认为,借鉴判例制度,赋予法官造法的功能能够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二)、判例法实行的是遵循先例的原则,该原则可以使得我国法律适用趋于统一,达到同案同判的效果;(三)、判例法的遵循先例原则还使得法律具备了更加清晰的可预见性。笔者认同以上三个方面的理由,亦主张在我国积极借鉴判例制度。
  一、结合中国生产的“批复”看借鉴判例制度弥补法律漏洞的必要性
  制定法落后于现实生活的缺陷是无法避免的,法官面对法律的漏洞该怎么办呢?笔者现就我国法官的解决之道来分析借鉴判例制度在我国是迫切需要的。笔者在一篇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的题为《评中国立法权限分配的缺陷》(4)的文章里较为详细的论述了法院系统内部形成的“批复”制度是我国法院系统内部形成的解决法律漏洞问题的机制,笔者现就摘引一“批复”来分析在我国借鉴判例制度的相关问题。该例的内容与框架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