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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理论的渊源与范围(上)


Den d. Bayard v. Singleton, 1 Martin 42.

Kemper v. Hawkins, Va. Cas. 20.

Vanhorne’s Lessee v. Dorrance, 2 Dall. 304.

Lindsay v. Com’rs, 2 Bay 38.

Whittington v. Polk, 1 H. & J. 236.

Marbury v. Madison, 1 Cranch 137.

Com. V. Smith, 4 Bin. 117.

Com. V. Call, 4 Call 5.

Kemper v. Hawkins, Va. Cases, p. 60.

5 Ell. Deb. 344.

Ware v. Hylton, 3 Dall. 171.

Cooper v. Telfair, 4 Dall. 14.

Grimball v. Ross, Charlton 175.

] 这项耳熟能详的规则是库利确定的,(见《论立法权的宪法限制》第六版,第216页)并为受到强调的司法判决和全国各地的一长串引用所支持。在1827年的Ogden v. Saunders (12 Wheat. 213),华盛顿法官在认为问题具有疑问之后指出:“如果我能将有利于法律合宪性的意见…建立在这种普遍承认和感觉到的疑问之基础上,那我认为其本身就是一种满意的辩护。推定立法有效,除非其违宪性得到确定无疑的证明——这只是对通过法律的立法机构…的正当尊重。在决定这类问题的过程中,法院总是采取这种态度,且我知道这表达了本庭每个法官的真实感受。”在1878年的“偿债基金系列案”(Sinking Fund Cases, 99 U.S. 700),韦特首席大法官代表法院指出:“宣布国会立法违宪的决定,只有在清楚的案件中才能作出。每一个可能的推定(presumption)都是有利于立法有效性的,且除非违宪得到确定无疑的证明,这将构成最终结论。政府的一个分支不可能侵越了另一个分支的领域而不构成危险。我们制度的安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对这项有益规则的严格遵守。”在1834年的Wellington et al., Petitioners (16 Pick. 87),绍尔首席大法官代表法院指出,“有必要重复经常为大法官们经常提出的下列建议,即如果被要求宣布议会立法无效,他们只有在立法的无效性根据他们的判断获得了确定无疑的证明时才能这么做。”在1862年的Com. v. Five Cents Sav. Bk. (5 Allen 428),首席大法官毕奇罗代表法院指出:“有必要重复本院经常宣布的解释规则,也就是如果一项法律在具备要获得法律效力所要求的所有形式的情况下得到通过,那么推定就是有利于合宪性的,且法院不应宣布其…无效,除非其无效性获得确定无疑的证明。”他继续陈述了这项“确立规则”的推论。在1823年的Ex parte M’Collum (1 Cow. P. 564),考文法官代表法院指出:“在法院认为它有义务宣布立法违宪之前,案件必须不存在任何理性的疑问。”在1858年的People v. The Supervisors of Orange (17 N.Y. 235),哈里斯法官代表法院指出:“议会法案不应该因为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冲突就被宣布无效。在司法撤消立法权所制定的法案之前,必须保证法案显然不能为任何合理或容许的推定所支持。”在1876年的Perry v. Keene (56 N.H. 514, 534),拉德法官指出(法院其他法官赞同):“法院当然不能在履行宪法义务上有所退缩,但同时也不应该由政府的这个部门来树立一个侵越其它部门权力的样板。以下只是宣布了目前在美国成为基本的规则:在我们宣布本案的法律违宪之前,我们必须完全和确定无疑地满足于下列证明——授权征税是出于私人而非公共目的。”在1852年的The Cincinnati, etc., Railroad Company (1 Oh. St. 77),Ranney法官代表法院指出:“尽管在适当情况下司法干预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否认地清楚,同样清楚的是指导法院在这种审查中的原则。……只有在出现显然篡权和宪法与法律之间明显冲突的情况下,司法权才可以拒绝执行法律。在有疑问的情况下,这种干预从来不被容许。且这个结果来自于审查所涉及的问题之性质。……所判决的案例对于这一点是一致的。……州法院的判决也一贯如此。”在1813年的Syndics of Brooks v. Weyman (3 Martin (La.) 9, 12),法院下面这段话为Johnson v. Duncan (Ib. 539)以肯定的方式引用:“我们为自己保留了宣布任何违宪议会法案无效的权力;但违宪必须是明显的,而不受制于任何怀疑。”在1856年的Cotton v. The County Commissioners (6 Fla. 610),杜邦法官代表法院指出:“这是一项最严肃和最重要的权力,因而不应该随便或卤莽地行使,也不应该在未能清楚证明立法机构侵越权限的案件中行使。如果法院在思维上存在合理疑问,那么疑问应该被用来支持法律的合宪性。……可以引用各州法院的大量决定,作为对这一立场的进一步支持。……我们的探索没有发现这一普遍理论的任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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